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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機關實地訪視及分區座談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29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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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精進實務訓練成效,實地深入瞭解實務訓練機關辦理各項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情形,以作為檢討改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制度之參考,特辦理實地訪視及分區座談。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協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及
      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



三、實地訪視及分區座談對象
(一)實地訪視: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特種考試地方
      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
      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10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特種考試身心障
      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等實務訓練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單位主管、輔導員及受訓人員(參考各項考試錄取人
      員反映意見、分配訓練地區及錄取人員身分屬性進行抽樣訪視)。
(二)分區座談: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104 年公務人
      員初等考試實務訓練機關人事人員、受訓人員及其輔導員(按 2:
      4:4  比例分配),由各縣市政府統籌派員,且以未曾參加本會所
      舉辦之 104  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機關實地訪視者,
      優先參加,預估約 440  人。



四、辦理時間及地點
(一)實地訪視:於 104  年 4  月至 11 月間辦理。
(二)分區座談:預定於 104  年 6  月 15 日至 30 日於北、中、南、
      東區辦理,計 4  場次(詳附件 1,各場次時間一覽表)。



五、本會參加人員:
(一)實地訪視:由本處派員參加,身障特考將另邀勞政相關人員或學者
      專家參加。
(二)分區座談:由本處簡任以上層級擔任主持人,並請保障部門派員出
      席宣達保障業務宣導事項,以及本處派員陪同參加。



六、分工方式:
(一)本會:計畫擬訂、經費籌措與撥付、參加名額及場次分配、座談資
      料印製、文具供應,以及各項統籌工作。
(二)協辦機關:場地洽借及布置、設備準備、指派或通知參加人員、參
      加人員簽到、問卷(詳附件 5、6、7)及題綱發送及回收、代訂茶
      點或其他相關行政事項。



七、報名方式及調訓作業
(一)實地訪視:由本會選定訪視機關及對象,協辦機關召集相關人員於
      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訪視。
(二)分區座談:由協辦機關依本會指定座談對象,指派所屬人事人員、
      受訓人員及其輔導員參加,並由參加人員逕至本會網站「線上報名
      系統」報名參加。本會於彙整參加人員名冊後,將於本會網站公布
      各場次參加人員名冊,不另案函送調訓通知。



八、參加分區座談人員由本會依實際座談時數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



九、經費
    本項實地訪視及分區座談所需費用計新臺幣 77,618 元(附件 8),
    由本會 104  年訓練與進修業務費項下(03)支應。



十、獎勵
    本會於分區座談辦理完竣後,得視辦理成效,函請協辦機關對相關工
    作人員酌予獎勵。



十一、本實施計畫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