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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 10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05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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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強化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員及人事人員對 103  年特種
    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 103  年地方特考)及 10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 104  年初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
    導相關規定之瞭解及強化執行輔導、人事工作之能力,俾以提升實務
    訓練之成效,特辦理本項講習。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協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及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等 6  機關協辦
      。



三、講習對象
(一)擔任 103  年地方特考及 104  年初考錄取人員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輔導工作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
(二)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級正、增額及 103  年公務人員高
      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亦得參加。
(三)曾參加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
      暨人事人員講習,通過測驗取得本會所函頒講習結訓證書者,得免
      參加。



四、講習時間及地點
    預定於民國 104  年 3  月 5  日至 19 日辦理,計 12 場次(如各
    場次時間一覽表)。



五、講習內容(如程序表)
(一)輔導員場次
      1.「輔導技巧─輔導達人 Passion  坊」:3 小時(含專題演講單
        元及經驗分享單元)。
      2.「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宣導」(擇部分場次辦理)、「實務訓練─
        輔導觀念一點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講習」(
        含意見交流與分享):2 小時。
      3.「實務訓練法規測驗(輔導員部分)」:40  分鐘。
(二)人事人員場次
      1.「公務人員基礎訓練注意事項宣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法規講習」(含意見交流與分享)及「新版培訓業務系統介
        紹」:2 小時。
      2.「實務訓練法規測驗(人事人員部分,未含保障業務)」:40
        分鐘。



六、講座
(一)「輔導技巧─輔導達人 Passion  坊」由本會洽請具有公務溝通與
      輔導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經驗分享單元由各協辦機關遴
      薦饒富輔導實務經驗兼具公務員使命感與熱情之輔導員(曾任或現
      任)擔任。
(二)「公務人員基礎訓練注意事項宣導」、「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宣導」
      、「實務訓練─輔導觀念一點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法規講習」、「新版培訓管理資訊系統介紹」之講座,由文官學院
      及本會人員擔任。



七、分工方式
(一)本會
      計畫擬訂、經費籌措與撥付、參加名額及場次分配、講座洽聘、講
      習資料印製、文具供應,以及各項統籌工作。
(二)協辦機關
      1.遴薦所屬 2  位饒富輔導實務經驗兼具公務員使命感與熱情之輔
        導員(曾任或現任),安排經驗傳承與分享。
      2.講習場地之洽借及佈置、教學設備之準備、學員報到、分發研習
        資料等。
      3.各項行政支援工作:實務訓練輔導法規測驗監場試務、代本會訂
        購餐點、茶水或其他相關事宜(應取得以本會為買受人之收據,
        以利本會辦理經費核銷)。



八、報名方式及調訓作業
    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均應薦送符合資格之「輔導員」及「人事
    人員」參加,由個人逕於指定時間內至本會網站(http://www.csptc
    .gov.tw )「線上報名系統」報名參加,各場次報名額滿或報名期限
    已過即不再受理報名。本會於彙整參加人員名冊後,將於本會網站公
    布各場次參加人員名冊,不另案函送調訓通知。



九、實務訓練輔導員、人事人員測驗
(一)擔任 103  年地方特考及 104  年初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及
      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人事人員,除依本計畫第 10 點第 1  
      款未能參加者外,應全程參加各該場次講習。經「實務訓練法規測
      驗」成績及格者,由本會以電子化方式分別發給講習結訓證書,並
      覈實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二)經「實務訓練法規測驗」成績第一名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由本會
      函請權責機關酌予行政獎勵,並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三)本講習測驗答案及成績將於講習辦理完竣後 1  個月內於本會網站
      公布,測驗成績清冊將另行函送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轉知參
      訓人員。



十、實務訓練輔導員線上課程
    有下列情形者,得改參加本會所開設之線上課程(「文官 e  學苑」
    /學習專區課程列表/學習專區查詢/「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網
    址:http://ecollege.nacs.gov.tw ):
(一)因報名額滿致未能參加本項講習者。
(二)未全程參加本項講習,或經測驗成績不及格,致未能取得結訓證書
      者。



十一、經費
      本項講習所需費用,由本會 104  年訓練與進修業務費項下(03)
      支應。



十二、獎勵
      本會於辦理講習活動結束後,得視辦理成效,函請協辦機關對相關
      工作人員酌予獎勵。



十三、本實施計畫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