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種考試舉辦時,考選部應指定題務組組長一人,承典試委員長之命,負
責綜理國家考試闈場(以下簡稱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
題務組組長應製作題務組工作日誌,記錄入闈期間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
典試委員長得隨時查驗之。
第 3 條
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由考選部相關單位分別負責:
一、場地管理及安全維護:秘書處及政風室。
二、圖書管理:綜合規劃司、測驗發展司及秘書處。
三、資訊設備管理: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
第 4 條
考選部相關單位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數管司檢測相關電腦設備,並備妥考試需用之軟硬體設備。
二、秘書處會同政風室檢查監控及監錄系統、門窗、水電、廚衛設施及印
刷機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等設備進
行複檢。
第 5 條
入闈期間,典試委員長得視需要住宿闈場內。
第 6 條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入闈時,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
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
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
設備。
前項不得攜帶之器材及設備,應於進入闈場前,交由一樓駐衛警保管,並
填列切結書,經安檢人員檢查後始得進入闈場。
入闈前私人物品不得先行攜入闈內;入闈期間闈外物品除經題務組組長同
意外,不得送入闈場。
第 7 條
入闈期間,除典試委員長、考選部部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委員長許可
,不得出入闈場。
典試委員長得邀請各組召集人及典試委員進入闈場協助決定試題。
前項人員進入闈場,應嚴守秘密,且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
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
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第 8 條
入闈期間,闈場窗戶以開啟保全系統管制,不通行之門應加貼經題務組組
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由題務組組長會同考選部政風人員封鎖。門窗
鑰匙由題務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禁。
第 9 條
闈場電話由題務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題務組組長同
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
闈場電話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考選部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
適時更換儲存媒體,更換之儲存媒體密封後交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一年,
期滿後始得銷毀。
入闈期間,工作場所應予全程錄影監控。
第 10 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管制事項:
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開。
二、典試委員長室禁止其他工作人員住宿。但必要時,得由題務組組長報
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彈性調整使用。
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二人,工作人員應按排定之寢室及床位住宿,並依
闈場規定時間作息。
四、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
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
五、取題人員應憑識別證於闈場指定日期及處所領取試題。
六、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原題及餘題由題務組組長指定專人保管,出闈後依規定處理。
七、非打字人員、印刷人員,未經題務組組長同意,禁止擅自使用電腦、
印刷機具。闈內電腦儲存之資料亦嚴禁拷貝複製。
八、印刷人員應依操作手冊規定操作印刷機具,每日工作結束後確實將機
具整理清潔。如機器發生故障,考選部總務人員應視情形報經題務組
組長同意後,由考選部政風室派員陪同考選部秘書處及廠商專業人員
進入闈場修復,並製作維修紀錄備查。
九、入闈期間,各工作場所之廢棄試題、廢紙或雜物,由題務組組長指定
專人收集裝箱密封,並於出闈後適時銷毀。
第 11 條
入闈期間,闈場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由題務組組長報告典
試委員長斟酌情形處理。但情形急迫時,題務組組長得先行處置再行報告
。
前項人員須出闈場時,應簽署保密承諾書,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並由
考選部政風室視需要派員隨行。
第 12 條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闈場工作人員
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
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
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
長及考選部部長。
第 13 條
闈場工作人員依下列時間出闈。但必要時得延後之:
一、筆試:最後一節應考人准予離場時間。
二、口試:各組最後一梯次應考人完成報到後之時間。
第 14 條
闈場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者,由題務組組長於出闈後,視情節輕重簽請議
處。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
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