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一般行政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一般行政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
提升渠等一般行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及增額錄取人員,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錄取人員報到時間、調訓
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後自由報名參加。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國家文官
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辦理。
肆、研習地點
本學院(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及所屬中區
培訓中心(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 1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課程名稱 │時數│備註 │
├───────────┼──┼──────────────┤
│開訓及班務介紹 │1 │ │
├───────────┼──┼──────────────┤
│機關出納作業及實務 │4 │擬請財政部國庫署或各直轄市政│
│ │ │府推薦講座。 │
├───────────┼──┼──────────────┤
│機關物品管理及實務 │2 │擬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或各直轄市│
│ │ │政府推薦講座。 │
├───────────┼──┼──────────────┤
│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及│4 │擬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各直轄│
│實務 │ │市政府推薦講座。 │
├───────────┼──┼──────────────┤
│機關辦公處所管理及實務│4 │擬請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直轄市政│
│(含集會管理) │ │府推薦講座。 │
├───────────┼──┼──────────────┤
│機關採購作業及實務 │3 │擬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各│
│ │ │直轄市政府推薦講座。 │
├───────────┼──┼──────────────┤
│機關安全管理及實務 │2 │擬請內政部消防署或各直轄市政│
│ │ │府推薦講座。 │
├───────────┼──┼──────────────┤
│機關工友管理及實務 │4 │擬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各直│
│ │ │轄市政府推薦講座。 │
├───────────┼──┼──────────────┤
│機關文書流程管理及實務│4 │擬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各直轄市│
│ │ │政府推薦講座。 │
├───────────┼──┼──────────────┤
│課程測驗 │1 │請各科授課講座命選擇題 3~5 │
│ │ │題,擇 25 題進行施測。 │
├───────────┼──┼──────────────┤
│結訓綜合座談 │1 │採雙講座方式進行。 │
├───────────┼──┼──────────────┤
│合 計 │30 │ │
└───────────┴──┴──────────────┘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預定 105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月 5 日在本學院及所屬中
區培訓中心採 1 梯次訓練,訓期 5 日。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對於遠道者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表現情形紀錄表
(附表)及課程測驗成績,由本學院送交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一)生活學習表現情形紀錄表:由輔導員於訓練期間進行評核,並於結
訓 2 週內完成作業。
(二)課程測驗成績:由本學院請各科授課講座命選擇題 3~5 題,並擇
25 題於課程測驗時間施測,選擇題每題 4 分,測驗成績總分
100 分。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函陳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函陳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學習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訓練經費,由本學院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收取
。住宿學員每人收取新台幣 4,900 元,不住宿學員每人收取 3,400
元。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本學院函請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