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水利工程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水利工程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
提升渠等水利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水利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報到接受實務訓練人員。另經
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
,由經濟部(水利署)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
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經濟部委託經
濟部水利署辦理。
肆、研習地點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新竹市光復路 2 段 3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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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 │水資源經營管理(調度)簡介 │3 │3 │
│經營管理 │ │ │ │
├─────┼─────────────────┼──┼──┤
│防洪排水 │防洪治水業務簡介 │2 │5 │
│ ├─────────────────┼──┤ │
│ │排水治理業務簡介 │3 │ │
├─────┼─────────────────┼──┼──┤
│河川管理 │河川管理業務簡介 │2 │2 │
├─────┼─────────────────┼──┼──┤
│水利防災 │水旱災防救業務簡介 │2 │2 │
├─────┼─────────────────┼──┼──┤
│水文管理 │水文業務簡介 │2 │2 │
├─────┼─────────────────┼──┼──┤
│工務管理 │工務行政業務簡介 │2 │2 │
├─────┼─────────────────┼──┼──┤
│節水與保育│節水、溫泉與保育業務簡介 │3 │3 │
├─────┼─────────────────┼──┼──┤
│氣候變遷因│氣候變遷對水環境之衝擊與調適 │2 │2 │
│應對策 │ │ │ │
├─────┼─────────────────┼──┼──┤
│水利業務 │水利業務簡介/中央與地方分工 │1 │4 │
│ ├─────────────────┼──┤ │
│ │地方水利業務簡介 │3 │ │
├─────┼─────────────────┼──┼──┤
│法規 │水利法規 │3 │3 │
├─────┼─────────────────┼──┼──┤
│綜合座談 │課程總論及溝通互動 │1 │1 │
├─────┼─────────────────┼──┼──┤
│綜合測驗 │綜合測驗 │1 │1 │
├─────┴─────────────────┼──┴──┤
│合 計│30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4 年高普考水利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於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預計 104 年 11 月份辦理)。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經濟部水利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經濟部(水利署)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收取費用。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