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建築工程
及公職建築師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建築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建築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建築工程及公職建築師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分別預
計 46 人及 1 人,共計 47 人。各類錄取人數如下表:
┌─────────────┬─────┬─────┬──┐
│考試類科 │高考 │普考 │小計│
│ ├──┬──┼──┬──┤ │
│ │正額│增額│正額│增額│ │
├─────────────┼──┼──┼──┼──┼──┤
│建築工程 │41 │- │5 │- │46 │
├─────────────┼──┼──┼──┼──┼──┤
│公職建築師 │1 │- │- │- │1 │
├─────────────┼──┼──┼──┼──┼──┤
│小計 │42 │- │5 │- │47 │
└─────────────┴──┴──┴──┴──┴──┘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營
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
肆、研習地點
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23546 新北市中
和區中山路 3 段 79 號,電話:02-82211131 ,傳真:02-2225015
1)辦理。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建築管理實務│建築許可相關規定 │3 │15 │
│ ├───────────────┼──┤ │
│ │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3 │ │
│ ├───────────────┼──┤ │
│ │使用管理相關規定 │4 │ │
│ ├───────────────┼──┤ │
│ │建築技術相關規定 │3 │ │
│ ├───────────────┼──┤ │
│ │公寓大廈管理規定 │2 │ │
├──────┼───────────────┼──┼──┤
│政府採購管理│工程可行性及規劃設計 │3 │12 │
│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務概要│3 │ │
│ ├───────────────┼──┤ │
│ │工程施工履約管理實務 │6 │ │
├──────┼───────────────┼──┼──┤
│綜合課程 │課程重點複習 │1 │1 │
│ ├───────────────┼──┼──┤
│ │學習成果評量 │1 │1 │
│ ├───────────────┼──┼──┤
│ │綜合座談 │1 │1 │
├──────┴───────────────┴──┼──┤
│合 計│30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訓練日期:本研習預定於 104 年 12 月 7 日至同年月 11 日在交
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採 1 梯次訓練,訓期 5 日。
二、調訓通知:本訓練由保訓會發函用人機關調訓,並將訓練人員名單提
供營建署轉知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安排訓練
課程。
三、提供膳宿: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對於遠道者提供住宿。
四、測驗成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課程結束時安排測驗,
測驗結果由營建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五、綜合座談: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
相關程序如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六、意見調查: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
將調查結果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用人機關支付,並請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
訓練所)向用人機關收取。
二、本訓練作業事項由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
預估所需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242,300 元,包含講師等人事費用
、課程所需業務費、講師交通旅費等。
三、研習人員依需求辦理住宿,需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6,000 元
;不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4,500 元。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營建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