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主計專業法令與實
務,強化並提升渠等主計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經分配報到接受實務訓練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行政院主
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辦理。
肆、研習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 段 126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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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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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專業課程 │預算法規 │3 │37 │
│ ├──────────────┼──┤ │
│ │會計決算法規 │4 │ │
│ ├──────────────┼──┤ │
│ │統計制度與法規 │2 │ │
│ ├──────────────┼──┤ │
│ │經濟指標簡介 │2 │ │
│ ├──────────────┼──┤ │
│ │統計調查結果之推廣應用 │2 │ │
│ ├──────────────┼──┤ │
│ │基本國勢調查簡介 │2 │ │
│ ├──────────────┼──┤ │
│ │地方預算之編審與執行及宣導戰│3 │ │
│ │時預算轉換作業 │ │ │
│ ├──────────────┼──┤ │
│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審與執行簡介│3 │ │
│ ├──────────────┼──┤ │
│ │內部審核法規與實務 │5 │ │
│ ├──────────────┼──┤ │
│ │政府採購監辦實務 │6 │ │
│ ├──────────────┼──┤ │
│ │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 │ │
│ ├──────────────┼──┤ │
│ │內部控制簡介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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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資訊課程 │主計資訊系統簡介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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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事相關課│主計人事法規 │3 │5 │
│程 ├──────────────┼──┤ │
│ │主計廉政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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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管理才能課│主計制度與行政效率提升 │2 │9 │
│程 ├──────────────┼──┤ │
│ │主計人員服務觀念與溝通技巧 │3 │ │
│ ├──────────────┼──┤ │
│ │性別主流化工具 │2 │ │
│ ├──────────────┼──┤ │
│ │藝文賞析(音樂欣賞)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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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課程 │體能活動 │2 │7 │
│ ├──────────────┼──┤ │
│ │訓練介紹 │1 │ │
│ ├──────────────┼──┤ │
│ │工作經驗分享 │1 │ │
│ ├──────────────┼──┤ │
│ │綜合測驗 │1 │ │
│ ├──────────────┼──┤ │
│ │綜合座談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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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時數 │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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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預定於 105 年 1 月 11 日至 105 年 2 月 4 日間,分
3 梯次辦理,每梯次計 10 日。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並一律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於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