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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86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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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項專業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占總成績 25%。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5%。



四、受訓人員成績考核方式:
(一)學科成績考核:
      1.二、三等:
     (1)期中綜合測驗:各科目依訓練課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占該科目
          成績 50%。
     (2)期末綜合測驗:各科目依訓練課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占該科目
          成績 50%。
      2.四等:
        期末綜合測驗:各科目依訓練課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占該科目成
        績 100% 。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體能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體能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專業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列入測驗課程已教授之時數,所得
      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學科列入測驗課程已教
      授之總時數,為學科總成績。
(二)學科、體技及執勤務、操行及體能訓練成績按本規定第 3  點之百
      分比計算為專業訓練總成績。



六、專業訓練總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七、各科試卷及成績單,經任課老師(教官)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教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交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相關單位處理。



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移民署核准方得補考。



九、曠考者,該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