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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86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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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採計項目為綜合逮捕術及射擊,以 100  分為滿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各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60%) 。
(二)射擊(40%) 。



四、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學習精神:占 30%。
(二)期末測驗:占 70%。



五、體技及執勤實務結訓及格標準如下:綜合逮捕術及射擊須經測驗合格
    。
    期末測驗(70%) :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項目皆為平均 60 分及格;
    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強訓練及補測。
    1.綜合逮捕術:
   (1)二、三等: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
   (2)四等:綜合逮捕術基礎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
    2.射擊:
   (1)槍械認識與操作。
   (2)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10 分鐘。



六、以上各科目補強訓練及補測依內政部移民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