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採計項目為綜合逮捕術及射擊,以 100 分為滿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各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60%) 。
(二)射擊(40%) 。
四、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學習精神:占 30%。
(二)期末測驗:占 70%。
五、體技及執勤實務結訓及格標準如下:綜合逮捕術及射擊須經測驗合格
。
期末測驗(70%) :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項目皆為平均 60 分及格;
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強訓練及補測。
1.綜合逮捕術:
(1)二、三等: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
(2)四等:綜合逮捕術基礎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
2.射擊:
(1)槍械認識與操作。
(2)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10 分鐘。
六、以上各科目補強訓練及補測依內政部移民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