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能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
格,各階段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二、三等
1.期中測驗: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內
及格。
2.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8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2 秒 50 以內、女性 24 秒以內
及格。
(二)四等
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內及
格。
三、體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體能項目(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之測驗結果列入考核,但及格成績不列入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
分比成績計算。
四、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經
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公立醫院之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於結訓前
完成補測;又,期中測驗已達到期末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核准免
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而無法進行補測,得依訓練計畫第
22 點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五、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