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
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5%。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5%。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7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8 小時以上 10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測驗題 8 題。
(3)授課 11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及測驗題 11
題。
(4)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
以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體技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
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
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驗單
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科之
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
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
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函
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
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