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
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訂定本規定。
二、警技成績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如下:
(一)第 1 階段:體能訓練(3000 公尺徒手跑走)、柔道、射擊、綜
合逮捕術、機動保安隊形操練等 5 科目。
(二)第 2 階段:體能訓練(3000 公尺徒手跑走)、柔道、射擊、綜
合逮捕術、組合警力訓練及游泳等 6 科目。
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彈性調整。
三、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
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8 點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考核學員學習態度、隨堂測驗、出席情形及
其他上課綜合表現,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內容
舉行考試,占各該科目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成績:於每階段學科期末考試結束前 2 週,由代訓單位
(保一、四、五總隊)督訓科,組聯合驗收小組,依各警技科目期
末驗收計畫,訂定各警技科目期末驗收細部執行計畫舉行期末考試
,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 40%。
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
,按前項規定併計。
五、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準如
下:
(一)體能訓練(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男性 15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女性 17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男性 15 分鐘以內及格;女性 17 分鐘以
內及格。
2.第 2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男性 15 分鐘以內及格;女性 17 分鐘以
內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男性 14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女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以各階段體能訓練期中、期末考試及格標準為基
準,跑走時間每減少 5 秒,考試成績加 1 分,未滿 5 秒,
按比例核算,最高分 100 分;跑走時間每增加 5 秒,考試成
績減 1 分,未滿 5 秒,按比例核算,最低分 0 分。
(二)游泳: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不限時間、不限姿勢,能續游不間斷,完成
25 公尺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不限時間、不限姿勢,能續游不間斷,完成
50 公尺為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已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游泳動作之熟練
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 60 至 70 分;動作正確且有
速度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者 81 至10
0 分);未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每減 1 公尺,考試成績
減 5 分計算,最低分 0 分。
(三)射擊:
1.第 1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槍枝分解、結合:5 分鐘內完成槍枝分解
、結合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基礎射擊,使用國際環形靶,實施立姿雙
手基礎射擊,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限時 4 分
鐘,成績 60 分為及格。
2.第 2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a.近迫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立姿雙手不限時間近
迫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
b.五環靶射擊:使用五環靶,實施立姿雙手不限時間射擊,距
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
a.近迫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 30 秒
近迫射擊(含拔槍、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距離 1
5 公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b.五環靶射擊:使用五環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 30 秒(含拔
槍、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五環靶射擊,距離 15 公
尺,子彈數 10 顆,成績 60 分為及格。
(3)成績計算:按近迫射擊 50%、五環靶射擊 50% 比例併計。
3.成績評定標準:
(1)槍枝分解、結合:
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按槍枝操作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
成績,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且熟練者 71 至 8
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精神佳者 81 至
100 分;未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動作錯誤且反應遲鈍者 4
0 分以下;動作生疏且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
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
(2)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a.每張靶紙限射 10 顆,以彈著點之分數計算,彈著點超過 1
0 顆時,其超過數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b.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惟裂痕之延伸者則不以高
分計算。
c.五環靶每靶心採計 2 顆,彈著點超過 2 顆時,其超過數
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d.超過規定射擊時間射擊者,其超過時間內射擊之彈數,由靶
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四)柔道:
1.第 1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前迴轉倒法:以前迴轉倒法躍過一人(曲
膝、曲肘、伏臥或以其它障礙物),左右各 2 次,並順勢起
立者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 30
秒以內男性達 4 次以上、女性達 3 次以上及格。
2.第 2 階段: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 30
秒以內男性達 6 次以上、女性達 4 次以上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 30
秒以內男性達 8 次以上、女性達 5 次以上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
(1)已達各階段期中、期末考試及格標準者,以摔(倒)法動作之
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
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
者 81 至 100 分)
(2)未達各階段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摔(倒)法動作之正確
性及肢體反應評定成績(觀念錯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
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最低分 0 分。
4.晉級比賽:
(1)依據:依中華民國柔道總會段級審查辦法辦理。
(2)時間:第 2 階段期末考後實施。
(3)晉級比賽規定:晉級比賽依性別、體重及柔道級數不同,分組
進行比賽,每場次比賽時間 2 分鐘。比賽時間結束,無法分
出勝負,由裁判依比賽情形判定,比賽選手不得提出異議。持
有一級以上柔道證書者,不予評列,其餘人員統一以四級評列
參加比賽。累積勝二場,晉一級(柔道三級)、累積勝三場,
晉二級(柔道二級)。比賽採單淘汰制,未能連續獲勝,即不
得再繼續參加比賽。
依晉級結果評定等級暨核發證書。
(五)綜合逮捕術:
1.第 1 階段:綜合逮捕術(擒拿、警棍)
(1)期中考試內容:擒拿基本 6 式及被制解脫法(反擒法)。
(2)期末考試內容:警棍 10 式及警棍拘捕法。
2.第 2 階段: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
(1)期中考試內容:綜合逮捕術基本型、接手法及帶離法。
(2)期末考試內容:逮捕法應用(含攻防逮捕法、上銬、搜身)。
3.成績評定標準:
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0 分;動作生疏
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動作正確者 61 至 70 分;動作正確
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者 8
1 至 100 分。
(六)組合警力訓練:
1.期中考試內容:單警執勤技巧(快速拔槍、左(右)手射擊、變
換姿勢射擊、快速換彈匣)。
2.期末考試內容:組合訓練(快速拔槍、運動與連續、地形(地物
)利用、超越障礙、組合訓練、情境模擬及執勤安全整體操作)
。
3.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
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
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動作正確者 61 至 7
0 分;動作正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
習態度積極者 81 至 100 分。
(七)機動保安隊形操練:
1.期中考試內容:機動保安隊形操練(小隊、分隊基本隊形)。
2.期末考試內容:保護違規靜坐群眾離開。
3.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
誤且反應遲鈍者 40 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 41 至 5
0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 51 至 60 分;動作正確者 61 至 7
0 分;動作正確熟練者 71 至 80 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
習態度積極者 81 至 100 分。
六、延期考試或補測相關事項:
(一)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傷、病者須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於考試前
,由學員向授課老師提出書面申請延後考試,經簽報代訓單位(保
一、四、五總隊)機關首長核定,得延後 1 週考試。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進行中,因傷、病無法完成考試者,得於考試結束
後 1 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測,補測以 1 次為限,
補測成績分別按期中、期末考試及格標準核算,最高分以 60 分計
。
(三)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原授課老師得提出書面申請補測,經簽報
代訓單位(保一、四、五總隊)機關首長核定,實施補測,補測以
1 次為限,補測成績按期末考試及格標準核算,最高分以 60 分計
。
(四)學員因傷、病,於期中、期末考試或補測前未痊癒,經公立醫院診
斷,仍不宜受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學員向授課老師提出書
面申請,經簽報代訓單位(保一、四、五總隊)機關首長核定,得
以書面報告取代原期中或期末考試,每階段以一次為限,本項成績
不得高於 60 分。
1.期中考試:期中考試前,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2.期末考試:期末考試前,期中考試及隨堂測驗結果均達期末考試
及格標準。
七、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
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適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