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三、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1.柔道成績考核占 65%(每週上課 4 小時)。
2.射擊成績考核占 35%(每週上課 2 小時)。
(二)第四階段
1.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 小時)。
2.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3.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二)學習精神:占 30%。
(三)期末測驗:占 30%。
六、各階段各科目實施內容及測驗項目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柔道
(1)柔道沿革、熱身運動、體能訓練及護身倒法。
(2)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
(3)測驗項目:各種護身倒法,手部、腰部及腳部摔法各 1 項。
2.射擊
(1)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數 5 發,
限時 5 分鐘。
(2)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5 發,限時
2 分鐘。
(3)測驗項目:基礎慢射射擊(國際環形靶持槍靶、雙手立姿)。
(二)第二階段
1.柔道
(1)複習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
(2)連攻法、約定摔法、捨身摔法及自由對摔。
(3)測驗項目:手部、腰部、腳摔法各 2 項;地面制敵法(壓制
、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
(4)自由參加期中、期末柔道晉級賽,累積達 2 勝場晉級。
2.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三)第三階段
1.柔道
(1)複習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及自由對摔。
(2)反擊技術及柔道比賽規則講解。
(3)測驗項目:手部、腰部、腳摔法各 2 項;地面制敵法(壓制
、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
(4)參加柔道晉級賽,累積達 2 勝場晉級。
(5)柔道於第三階段結束前未晉升為二級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
練課程,課程結束後視同獲得 1 次勝場數。
2.射擊
(1)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60 秒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擊)
。
(3)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
(四)第四階段
1.柔道
(1)立姿與地面制敵法之綜合練習。
(2)應用技術、實戰訓練。
(3)測驗項目:手部、腰部、腳摔法各 3 項;地面制敵法(壓制
、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
(4)參加柔道晉級賽,累積達 2 勝場晉級。
(5)柔道於第四階段結束前未晉升為一級者,實施 16 小時加強訓
練課程,課程結束後視同獲得 1 次勝場數。
2.射擊
(1)第 1 週至第 5 週
實戰應用射擊:標靶前後運動射擊訓練、射手左右運動射擊
訓練、射擊後換彈匣續射擊訓練、射擊後填彈續射擊訓練、
持盾射擊訓練、單、雙手(左右手)互換射擊(立姿、跪姿
、蹲姿)、快速拔槍各型反應射擊、近距離反應射擊(0–
5m) 及夜間射擊(有輔助光源、無輔助光源)。
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第 6 週至第 16 週
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警用情境電腦模擬射擊訓
練:包含用槍狀況判斷訓練;執勤近距離危機反應訓練;接
近技術、觀察技術、進入技術;地形地物運用與射擊姿勢結
合技術;持槍檢查技術、持盾檢查技術;走道清理技術、樓
梯間清理技術、房屋清理技術;室內戰鬥;巡邏執勤安全技
術、路檢執勤、盤查、攔停、搜索、扣押安全技術;用槍案
例講解等課程。
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 6 式及警棍基本 10 式。
(2)實戰訓練攻防 10 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七、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未能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備
相關證明文件方得改期測驗,惟申請改期之次數以 1 次為限並須於
該學習階段成績結算前完成,各項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
準,未能及時測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