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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辦理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選規二字第10513000181號;工程技字第1050001568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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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選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分階段考試
    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之
    審查作業需要,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
    階段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特會同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之審查事項,考選部、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及受委託之專業團體之分工如下:
(一)考選部
      1.受理申請人提出申請案之書面文件、審查費件是否齊備、通知補
        正等形式審查,以及交付申請案於受委託之專業團體辦理後續實
        質審查。
      2.召開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就受委託之專業團體所提報完
        成實質審查之案件予以審查、核定並復知申請人。
      3.處理申請人不服申請案審查結果之行政爭訟有關事項。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建置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登錄管理資訊系統。
      2.審查確認申請人任職機關(構)之類型及專業指導人資格。
(三)受委託之專業團體
      1.受考選部委託辦理申請案之實質審查。
      2.提送審查結果於考選部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3.委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應辦事項。



三、申請人於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始開始進行實務經歷者,應先至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網際網路建置之管理資訊系統登載擬任職機關(構
    )之名稱與專業指導人之姓名、技師科別及證書字號,經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審查確認符合所定機關(構)類型及專業指導人資格後,
    始得開始進行實務經歷,任職機關(構)有異動時,亦同。但未於管
    理資訊系統完成登載並取得確認者,仍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委
    託專業團體申請審查採計。



四、申請人符合本考試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
    錄,應依本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
    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www.pcc.gov
    .tw ,以下簡稱管理資訊系統)登錄,並於申請審查時經由系統列印
    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
    實務經歷期間內參與之工程,應於管理資訊系統逐案登錄各項資料。
    登記手冊之經歷紀錄表按任職機構區分列印,如屬同一任職機構但專
    業指導人不同時,則另立一份列印。各紀錄表應由任職機構及專業指
    導人簽署,並由專業指導人勾選工作單位內容。完成本考試規則附表
    所列各類專業研習時,應於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料。申請審查時
    自管理資訊系統列印專業研習紀錄表。



五、申請人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應繳交下列費件,以掛號
    郵寄考選部辦理: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四)審查費繳款證明。
(五)登記手冊與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所稱登記手冊與相關證明文件,係指:
(一)實務經歷證明文件
      1.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
      2.勞工保險證明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投保期間應與所載工作經
        歷起迄時間相符)
      3.專業指導人載明其所任職務及工作內容之服務證明。(專業指導
        人為執業技師者免附)
      4.任職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或其他足資證明任職部門實
        際辦理大地工程相關業務之文件。
(二)專業研習證明文件:研習主辦單位發給之參訓證明文件;發表論文
      者為刊登期刊之封面、目錄及論文首頁影本。



六、考選部於受理申請後,如申請費件有缺漏,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
    未依期限補正者,應不予受理;費件齊備者,即交付受委託之專業團
    體辦理實質審查作業。



七、受委託之專業團體於收受考選部交付之申請書件後,應就申請人所提
    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進行實質審查。審查過程中如有疑義時,
    得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到會說明。經確認無
    法補充資料或補提資料及說明仍不符合規定者,逕以原送申請文件審
    查。



八、受委託之專業團體辦理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作業,其審查程
    序及時程、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之組成、據以審查之基準、申請人到
    會說明之程序、審查結果之處理程序及審查委員應遵守之行為規範等
    ,應訂定相關規定提報考選部核定。



九、申請案經考選部回覆審查結果核定退件者,申請人再申請審查,應依
    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並另行繳納審查費。



十、審查結果紀錄符合本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考選部函知申
    請人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其申請時所繳驗之證明文件資料抽存考選
    部。



十一、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之審查,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
      須於第二階段考試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始得參
      加該次第二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