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一
般民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一般民政專業政策法令與實
務,強化並提升渠等一般民政及為民服務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
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一般民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
參、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
託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辦理。
二、協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共同協助辦理。
肆、研習地點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 2 段 21
巷 20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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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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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介紹 │區公所定位及各課室業務介紹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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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鄰自治行政 │里鄰編組及行政劃分 │1 │3 │
│ ├────────────────┼──┤ │
│ │里長與里辦公處定位及執行業務 │1 │ │
│ ├────────────────┼──┤ │
│ │里幹事服勤法令及業務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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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救災業務 │區里防救災應變簡介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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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式預算 │參與式預算初階課程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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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令 │政府採購法基本概念 │2 │3 │
│ ├────────────────┼──┤ │
│ │請購及核銷基本作業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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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基本素│公文寫作、單一申訴窗口回覆及系統│2 │3 │
│養 │操作 │ │ │
│ ├────────────────┼──┤ │
│ │為民服務創新作為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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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課程 │公務人員行政倫理 │1 │3 │
│ ├────────────────┼──┤ │
│ │學習成果評量 │1 │ │
│ ├────────────────┼──┤ │
│ │綜合座談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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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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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酌予
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預定於 105 年 6 月 3 日至同年月 16 日間,擇適當日期
(共 3 日)辦理。
二、採日期不連續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但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含請假)紀錄,
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公務
人員訓練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