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期 10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一
般行政、一般民政及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
政策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俾利未來公務執行
,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一、本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及土木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高雄市
之現缺人員。
二、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
程及人數,由高雄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
酌是否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高雄市政
府辦理。
肆、研習地點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 801 號
)。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開訓 │長官致詞 │0.5 │1 │
│ ├─────────────────┼──┤ │
│ │班務介紹 │0.5 │ │
├──────┼─────────────────┼──┼──┤
│共同科目 │市政願景與發展 │2 │2 │
│ ├─────────────────┼──┼──┤
│ │機關文書流程實務 │3 │3 │
├─┬────┼─────────────────┼──┼──┤
│專│一般行政│政府採購實務 │1.5 │10 │
│業│暨 ├─────────────────┼──┤ │
│科│一般民政│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 │1.5 │ │
│目│ ├─────────────────┼──┤ │
│ │ │為民服務技巧與應對 │2 │ │
│ │ ├─────────────────┼──┤ │
│ │ │民政業務概述 │2 │ │
│ │ ├─────────────────┼──┤ │
│ │ │公務財產管理作業與實務 │1.5 │ │
│ │ ├─────────────────┼──┤ │
│ │ │核銷作業注意事項 │1.5 │ │
│ ├────┼─────────────────┼──┼──┤
│ │土木工程│公共工程管理實務 │3 │10 │
│ │ ├─────────────────┼──┤ │
│ │ │公共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2 │ │
│ │ ├─────────────────┼──┤ │
│ │ │工程採購爭議處理 │2 │ │
│ │ ├─────────────────┼──┤ │
│ │ │工程倫理與工程廉政案例 │1.5 │ │
│ │ ├─────────────────┼──┤ │
│ │ │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與工程查核 │1.5 │ │
├─┴────┼─────────────────┼──┼──┤
│結訓 │測驗 │1 │2 │
│ ├─────────────────┼──┤ │
│ │綜合座談 │1 │ │
├──────┴─────────────────┼──┴──┤
│合計 │18 小時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酌予
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預定於 105 年 7 月 25 日至同年月 27 日辦理。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每日午膳,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高雄市政
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高雄市政府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