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採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除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強化案件執
行能力、個案管理技巧與實務經驗傳承外,另加強觀護業務本職學能
、實務執行與相關法令為主,針對司法保護概論、案件管理與處遇、
行政作業流程等,排定適當課程,另安排公務人員倫理價值、行政中
立、人權意識及多元文化等共同能力課程,以充實核心價值之養成。
三、訓練對象
(一)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三等
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錄取人員。
(二)歷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或分配法務部所
屬機關)類科考試錄取補訓人員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2 個月。
(二)實務訓練:2 個月。
(三)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 4 階段實施,訓練期間分配如下:
第 1 階段:6 週專業訓練,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
官學院)研習。
第 2 階段:4 週實務訓練(實習階段),赴法務部指定之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實務實習。
第 3 階段:2 週專業訓練,返回司法官學院綜合研習。
第 4 階段:4 週實務訓練(試辦階段),至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
部所屬地檢署(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
定之地檢署試辦案件。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第 1、3 階段訓練):由司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二)實務訓練(第 2、4 階段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
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六、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1)
(一)第 1 階段:6 週專業訓練於司法官學院實施,訓練課程包括:
1.觀護工作相關法令介紹: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
假釋、緩刑、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與撤銷制度)、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
2.案件處遇專業知能:諮商輔導理論及晤談技巧、精神病理認識與
轉介、毒品案件醫療戒癮模式(含毒品辨識與製造過程簡介)及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簡介、性侵害案件輔導與監控機制、家庭暴力
案件輔導與網絡機制、社區處遇案件執行、社會資源運用與連結
等。
3.司法保護概論:司法保護政策思維與行銷宣導、修復式司法方案
、消費者保護法實務、反賄選及法治教育宣導實務分享等。
4.觀護工作相關職能:約談、訪視報告之撰寫、一審辦案觀護系統
實務運用、前科表判讀,及社會資源轉介與運用等。
5.參訪業務相關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公私立戒癮治療機關(構)、義務勞務或社會勞動機關(
構)等。
6.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等。
(二)第 2 階段:4 週實務訓練(實習階段)。
1.至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實施。由指定之地檢署指派專責觀護人負
責指導,使其具備觀護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態度,強化案件執行
能力及個案管理技巧。
2.學員應遵守地檢署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職
務上之秘密。
3.學員實習內容包含案件執行(保護管束、緩起訴、社會勞動),
及相關行政作業程序,並應撰寫繳交下列實習成果:
(1)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1-2)。
(2)保護管束約談輔導紀要擬作 6 篇、訪視紀錄擬作 4 篇。
(3)義務勞務或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執行程序摘要及心得 1 篇、緩
起訴毒品戒癮治療案件執行程序摘要及心得 1 篇。
(三)第 3 階段:2 週返回司法官學院綜合研習課程。內容包含觀護案
例研習、其他觀護業務相關職能課程與一般及人文素養課程。
1.案例研習:個案評估、辦案心得及案例研討等。
2.其他觀護業務相關職能課程:相關法令討論、觀護案件執行流程
研討及觀護實務運作等。
3.一般及人文素養課程。
(四)第 4 階段:4 週之實務訓練(試辦階段),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法
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試辦案件,各地檢署應指派專責觀護人輔導之,
受訓學員應在指派觀護人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及相關行政
業務。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第 1、3 階段):由司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
支應。
(二)實務訓練(第 2、4 階段):由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或實務訓練機
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分配及報到程序:
1.105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錄取
人員:由法務部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
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 10
日內,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
日期;惟法務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
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
2.105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類科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復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限 102 年(含)以前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時,由法務部俟各機
關用人需求,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各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
日(或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
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法務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指
定報到日期,各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
報到接受訓練。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
「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下載作業」項下,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
料,並須填載「報到日期」欄位。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
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
」項下,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2)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
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
需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21 日前。本考試正
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
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
定,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
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
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21 日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或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
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
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
(如附件 4),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
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
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105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類科錄取
人員及 103 年(含)以後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
工作概論)類科錄取補訓、停止訓練後之重新訓練人員:
1.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
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一般保險。自 103 年度起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
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
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月支數額
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現任或曾任公務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者,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
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
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目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依現
職人員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
採計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102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類科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採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訓練期間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月支數額
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
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二、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專業講習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
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
務訓練機關、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6),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如由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實務訓練期間則由該地檢署負責辦
理前開各目事項,並通知實務訓練機關。
4.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
十三、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四、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成績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1.專業訓練:
(1)按受訓人員品德學識及學業成績二項評分,由司法官學院負
責評定,其中品德學識占 20 分,指受訓人員之品德表現及
學習態度,學業成績占 80 分,指受訓人員之課程考試成績
(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7)。學業成績採筆試測驗,
於第 3 階段專業訓練舉辦,考試科目以專業訓練課程為範
圍。專業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或因請假缺考,於第 4 階段實務
訓練(試辦階段)訓期屆滿日前得補考或改期測驗 1 次,
考試科目為原測驗科目,並得重新命題。
(3)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或因請假缺考,無故不參加補考或改期
測驗者,學業成績以 0 分計;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
於受訓人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者,其補考或
改期測驗得延期 1 次,並於第 4 階段實務訓練(試辦階
段)訓期屆滿日前補考或改期測驗。
(4)受訓人員經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經
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2.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成績按受訓人員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本
質特性占 45 分,其中品德占 20 分,才能占 15 分,生活
表現占 10 分;服務成績占 55 分,其中學習態度占 30 分
,工作績效占 25 分。
(2)第 2 階段實務訓練(實習階段)成績占實務訓練總成績
50%,由辦理實習階段之地檢署負責評定;第 4 階段實務
訓練(試辦階段)成績占實務訓練總成績 50% ,由辦理試
辦階段之地檢署負責評定。輔導員於前開階段結束後,分別
填寫成績考核表(實習階段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試辦階段
成績考核如附件 9)送主任觀護人初核,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後,再送至實務訓練機關人事單位彙整計算實務訓練總成績
(實務訓練總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0) 。
(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1.專業訓練:受訓人員專業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
法務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及第 4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總成績經主任觀護人初核為不及格者,應
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
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
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
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
由後變更之。
(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總成績經主任觀護人初核為及格者,送實
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
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
變更之。
(3)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總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
轉法務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
請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進行請證作業【系統
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
知受訓人員至培訓業務系統之「受訓人員專區」畫面點選「請領
證書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
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WebATM)等方式繳款
,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培訓業務系統/機
關人事人員專區/請證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由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產製之總成績清冊(如附件 11)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七、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各該訓練之機
關通知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層轉法
務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或因請假缺考經補考或改期測驗後,
專業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7.實務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機關應即
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則由法務部指定之地檢
署,負責即時採證、即時記錄並通知各該實務訓練機關辦理層轉
廢止受訓資格事宜。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8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八、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
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報請法
務部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九、附則
(一)除符合第 11 點第 1 款第 2 目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除符合第 11 點第 1 款第 2 目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21 號函及部退三字第 1023743
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