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 2 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3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單位)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
計算,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
下簡稱海洋總局)擬定實習計畫,副知海巡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不及格者由海洋
總局函報海巡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五、學科、體技(測驗科目詳如 104 年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成績考查
方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
,占該科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視授課進度舉行,占該科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視授課情形於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占該科成績
40%。
(四)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 1 次(違反本規定第 12 點及
第 14 點者除外),惟補考後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 60 分仍以
60 分計。
(五)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時間分訂如下:
1.3,000 公尺跑走:成績不及格均可補考 1 次,並依訓練機關公
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階段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2.其餘各測驗科目:依訓練機關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布時間
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六)階段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
段成績。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體
技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
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階段
學科成績。
(二)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每週時數,為階段
體技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成
績。
(四)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學科科目經補考後,累積達 2 科以上成績不及格者,由海洋總局函
報海巡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體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經補考後,不及格者,由海洋總局函報海巡
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海洋總局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
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海洋總局處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100 年至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
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
新訓練併同教育訓練人員適用本規定。
十六、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