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
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0 點第 3 款。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建立初任基層海巡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專業知能、
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巡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5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輪機組
預估錄取 44 人、航海組預估錄取 38 人)。
(二)100 年、101 年及 104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按:102 及 103 年未舉辦考試
)
(三)99 年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100 年至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
術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錄取之補訓
及重新訓練併同教育訓練隨班附讀人員。
四、訓練期間及地點
(一)訓練期間合計 18 個月:
1.教育訓練:12 個月(含第一階段教育訓練 5 個月、實習 2
個月及第二階段教育訓練 5 個月)。
2.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 週內實施,由用人機
關辦理。
(二)預定於 106 年 2 月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
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實施教育訓練(未來如配合行政
院組織調整,將隨同業務調整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辦理
)。
五、免除教育訓練
第 3 點第 2 款、第 3 款訓練對象因進修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經
核准保留受訓資格,並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
請書(如附表 1),向海巡署(海洋總局)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六、訓練機關、學校及調訓程序
(一)訓練機關
1.教育訓練:由海巡署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
理,並由海巡署海洋總局執行,結訓後統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2.實務訓練:由用人機關辦理。
(二)調訓程序:
1.教育訓練:由海巡署海洋總局依規劃訓練期程通知。
2.實務訓練:由分發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七、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表。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8 小時,上、下午各 4 小時
,全週 40 小時(視狀況調整);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宿,上課
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海巡署海洋總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海洋總局準備,提供講座
使用。
4.教材編印:由海洋總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
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海洋總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
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6.實習訓練:由海洋總局規劃辦理。
7.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如有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即作成紀錄
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2)特殊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
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
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員
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
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
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
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
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輔導重點
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5 點
及第 6 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
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
期」並匯入系統。
4.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 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
單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經機關首長核定後,至保
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登
入後,於「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將
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副知海巡署海洋總局(mp
781249@cga.gov.tw )(免備文),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
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5.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
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
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表 4),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6.各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7.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配合各實務訓練機關規劃時程,參加海
巡人員常年訓練,其學、術科訓練與測驗比照「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教育訓練計畫」有關常年訓練相關規定辦理;學、術科測驗成
績,納入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服務成績項目下工作績效之「專業」
成績考核參考。
八、訓練經費
(一)教育訓練:由海巡署海洋總局編列預算(含駕訓補助)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未來配合行政院組織調
整,將隨同業務調整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辦理)。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 年以後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表如附表 5
),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
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
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
分配訓練期間,依海巡署(海洋總局)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
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4.第 1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5)掛號郵寄保訓會
辦理。
(二)102 年以前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含 99 年以
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之
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
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5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前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考試
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
理。
3.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所揭同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
試法)第 4 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得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4 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
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4.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並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海洋總局陳轉保訓會(副知海巡署)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正額
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含
99 年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
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考試
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表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
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
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
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學校得視個案情況,請受訓人員至臺
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陳報海巡
署(海洋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18,445
元),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
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一般保險;另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專學生團體保險
。
(二)實務訓練期間:
1.103 年(含)以後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
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並得比照所占職缺之用人機關、學
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
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2.102 年(含)以前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
含 99 年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並得比照所占職缺之用人機關、學
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
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上班期間),均以時計
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巡署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海巡署轉
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巡署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陳報海巡署轉保訓
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
1.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為 6 個月者,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 4.5
日。以上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十五、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巡署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陳報海巡署轉保訓
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上述成績
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
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海巡署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教育
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陳報海
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3.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或於實習期間協
助執行公務致因公傷病,而無法參加教育訓練所訂體技測驗時
,學員得於事由發生後 2 個月內申請專案延期測驗,由海巡
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函報海巡署(海洋總局)轉
保訓會核准,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經核准專案延期測
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 60 分採計,並據以繼
續參加第二階段教育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第二
階段教育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 60 分核計
第一階段成績;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 0 分計
算。
(2)第二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 60 分採計,並據以計
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
於實務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 60 分核計第
二階段成績,並由警專發給教育訓練合格結業證書;逾期未
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 0 分計算。
(二)實務訓練期間:
成績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考核項目及所占百
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7):
1.本質特性:占 45% 。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
,占 15% 。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
等,占 10% 。
2.服務成績:占 55% 。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 25% 。
(三)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學校層轉海巡署
(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辦理。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經評
定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委請訓練之訓練
機關、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三)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教育
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培訓業務系統」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
培訓業務系統」之「受訓人員專區」畫面點選「請領證書繳款」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
帳、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WebATM)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
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五)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培訓業務
系統/機關人事人員專區/請證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經
由請證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8)函送保訓會辦
理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六)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巡署海洋總局函報海巡署核轉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依教育訓練
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
%,或請事假超過 5 日,事、病假合計超過 10 日(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4.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或實務訓
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教育訓練期間不假外出 3 日以上或逾假 5 日以上。
6.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7.訓練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學員,影響團隊秩序。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警察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
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8.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5% 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依
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事致
人重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 0.18 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3% 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致
生不良後果。
10.教育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或
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7)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12.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
迫,有具體事證。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
16.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學校或
訓練機關、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
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9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九、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
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海巡
署(海洋總局)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至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訓練者,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海
巡署(海洋總局)函轉保訓會准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6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四)依前 3 款規定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表 9)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
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
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
畫辦理。
二十、附則
(一)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
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占缺或未占缺
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
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四)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隨同業務調整至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