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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6216013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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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第 2  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於內政部中央警
    察大學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四、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
    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 60% 。
(二)50  公尺游泳:占 20% (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3,000 公尺跑步:占 20% (配分成績如附表 2)。



五、儀態訓練於第 3  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六、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七、50  公尺游泳測驗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



八、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  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段成績結
    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測驗者該
    項目以零分計算。但依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第 1  款第 3  目規定
    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  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已
    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皆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  次
    為限,補考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十一、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十二、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
      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適用本規定。



十三、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