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4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第 2 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於內政部中央警
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 1 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請假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
定」辦理;第 2、3 階段學員請假依本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差假
(一)假別
1.事假:
(1)因特殊事故得請之,但須檢具證明文件。
(2)請事假者,依據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
定予以減分。
(3)放假期間前後非事實需求,不得請假。
2.病假:
(1)受傷及患病者屬之。
(2)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求
申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定第 5 點所定之病假
時數計算。
(3)須檢附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公、私立
醫院證明。
3.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 7 日以內之假。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40 日內,分
次申請。跨階段分次請假者,請假天數應合併計算,天數上限
依本規定辦理。
4.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得請陪產假 5 日。得
分次申請核給,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含
例假日)內請畢,並應提出適當證明。跨階段分次請假者,請假
天數應合併計算,天數上限依本規定辦理。
5.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 7 日以內之假。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 4 日以內之假。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妹
死亡者得請 3 日以內之假。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
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
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核給,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提
出適當證明。
6.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
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參加汽、機車駕照考照者,得視實際工作及考照需求申請 2
日以內之假,但同一事由之筆試及路考,以 1 次為限。
(3)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
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4)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之。
7.公差假:
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得請之。
8.特別假:
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9.骨髓或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二)准假權限
1.1 日以內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帶班人員核准。
2.1 日以上未滿 3 日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二級主管
核准。
3.3 日以上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核准。
4.已簽奉核准之請假,得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帶班人員核准。
五、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事由外,每
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18% ,或請事假不得超過
5 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 10 日(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六、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超過規
定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七、請假應填具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帶班人員逐級核准,經核准後
持請假單附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校,並依期限返回。
八、請假報告應於 24 小時前提出,但事出緊急,不及按正常程序請假者
,得由帶班人員先予放行,返校後隨即補陳假單。
九、請假期間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致無法準時收假者,須立即報備並
事後提出佐證,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教育訓練獎懲
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以曠課論。
十、受訓人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
其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十一、除公差假及特別假外,其餘假別之請假不列入全勤。
十二、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十三、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
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適用本規定。
十四、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