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期 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一
般行政、土木工程暨水利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
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一般行政、土木工程及水利工程等共計 3 類科經分配高雄市
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現缺人員。
二、10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
暨普通考試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高雄市政
府辦理。
肆、訓練地點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 801 號
)。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
│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開訓 │長官致詞及班務介紹 │0.5 │0 │
├────────┼─────────────┼──┼──┤
│共同科目 │為民服務與溝通技巧 │3 │6 │
│ ├─────────────┼──┤ │
│ │機關文書流程實務 │3 │ │
├─┬──────┼─────────────┼──┼──┤
│專│一般行政 │政府採購實務 │3 │14 │
│業│ ├─────────────┼──┤ │
│科│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 │3 │ │
│目│ ├─────────────┼──┤ │
│ │ │公用財產管理作業與實務 │3 │ │
│ │ ├─────────────┼──┤ │
│ │ │機關工友管理與實務 │3 │ │
│ │ ├─────────────┼──┤ │
│ │ │核銷作業注意事項 │2 │ │
│ ├──────┼─────────────┼──┼──┤
│ │土木工程暨水│公共工程管理實務 │3 │15 │
│ │利工程 ├─────────────┼──┤ │
│ │ │公共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3 │ │
│ │ ├─────────────┼──┤ │
│ │ │工程採購爭議處理 │3 │ │
│ │ ├─────────────┼──┤ │
│ │ │工程倫理與工程廉政案例 │3 │ │
│ │ ├─────────────┼──┤ │
│ │ │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與工程│3 │ │
│ │ │查核 │ │ │
├─┴──────┼─────────────┼──┼──┤
│結訓 │測驗 │1 │2 │
│ ├─────────────┼──┤ │
│ │綜合座談 │1 │ │
├────────┼─────────────┼──┴──┤
│合計 │一般行政 │22 小時 │
│ ├─────────────┼─────┤
│ │土木工程暨水利工程 │23 小時 │
└────────┴─────────────┴─────┘
【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得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5 年本考試一般行政、土木工程暨水利工程類科正額錄
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並定於 106 年 7 月 18 日至 106 年 7 月
21 日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每日午餐,不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高雄市政
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高雄市政府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高雄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