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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6216079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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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 2  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3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單位)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
    計算,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
    下簡稱海洋總局)訂定實習計畫,副知海巡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不及格者由海洋
    總局函報海巡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五、學科、體技(測驗科目詳如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成績
    考查方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
      ,占該科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視授課進度舉行,占該科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視授課情形於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占該科成績
      40%。
(四)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 1  次(本規定第 13 點及第
      15  點者除外),惟補考後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 60 分仍以 60
      分計。
(五)各測驗科目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時間依訓練機關公布補考時間施測;
      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六)階段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
      段成績。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體技成績考核依「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八、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階段
      學科成績。
(二)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每週時數,為階段
      體技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成
      績。
(四)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九、學科科目經補考後,任一階段累積達 2  科以上成績不及格者,由海
    洋總局函報海巡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體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經補考後,不及格者,由海洋總局函報海巡
    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一、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海洋總局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
      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海洋總局處理。



十二、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三、學員因病住院、三親等內直系血親死亡或重大事故請假,不能參加
      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十四、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五、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六、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



十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
      )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錄取者,準用本規定。



十八、本規定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