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頒給獎狀或獎品、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頒給獎狀或獎品: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參加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各項競賽,
成績名列前茅。
(三)其他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實習表現優良,且獲實習單位肯定,足資獎勵。
(二)擔任班級幹部熱忱負責,領導有方,有具體成效。
(三)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
(四)代表外交學院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優異。
(五)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代表外交學院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卓著,足資表率。
(二)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外交工作或外交學院培訓有重大貢獻。
(三)熱心公益,確有優異事蹟之表現,足資表率。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協助外交業務,對國家有卓越貢獻。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三)其他具體卓越表現之優異事蹟,足資獎勵。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服裝儀容或行為舉止不符合國際禮儀或外交學院相關規定。
(二)擔任勤務或值週工作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
(三)集合遲到、曠課(職)或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未達
2 小時。
(四)違反外交學院各項訓練管理規定。
(五)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六)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或課程助教。
(七)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
(八)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
(九)其他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尚屬輕微。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具有第 7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悔
改。
(二)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
(三)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四)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
(五)言行不當,或以任何形式散佈不實或不當之言論或圖像,影響外交
部及外交學院聲譽或訓練課程之辦理。
(六)任意散佈未經核准之文件,或擅自遮掩或取下公告。
(七)曠課(職)或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達 2 小時以上
未滿 8 小時。
(八)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九)言行不檢或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他人聲譽或團體規範。
(十)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
(十一)故意損毀公物或教學設施。
(十二)其他品德操守不良,情節較重。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具有第 8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悔
改。
(二)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
(三)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四)爭吵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嚴重。
(五)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或無故
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達 8 小時以上。
(六)作業以抄襲等不正當之詐術或舞弊方式完成者。
(七)犯有其他違反紀律行為(例如:關說案情等),情節嚴重,有具體
事證。
十、依本規定辦理之獎懲(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
得相互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累計嘉獎 3 次,以記功 1 次計算
;累計記功 3 次,以記大功 1 次計算;累計申誡 3 次,以記過
1 次計算;累計記過 3 次,以記大過 1 次計算。
十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受之獎懲,依獎懲令發布時間及下列標準,
分別於第一階段訓練考核加減其核心特質成績,於第二階段訓練考
核加減其實習成績:
(一)記大功 1 次,加 9 分;記大過 1 次,減 9 分。
(二)記功 1 次,加 3 分;記過 1 次,減 3 分。
(三)嘉獎 1 次,加 1 分;申誡 1 次,減 1 分。
十二、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得依情節及「
外交人員核心特質成績加減分標準表」(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附表 3)加減第一階段訓練核心特質成績、第二階段訓練實習成績
,或予以表揚、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十三、擔任班級幹部違反第 7 點至第 9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
處。
十四、懲處案件,受訓人員如能坦誠認錯或於未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
得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十五、受訓人員記嘉獎及申誡之獎懲案件,經考核委員會審議並簽奉外交
學院核定後,由外交學院發布之。其餘獎懲案件,應經考核委員會
審議並簽奉外交部核定後,由外交學院發布之。
十六、記過 2 次以上之懲處案件,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請受懲處之受訓人
員列席考核委員會陳述意見後再行審議。考核委員會開會通知單至
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受訓人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十七、第一階段訓練或第二階段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者,依訓練計畫第 18 點第 2 款第 7 目規定,由外交學院召開
考核委員會審議後,陳報外交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八、本規定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