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5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至多 3 日;婚假視同事假。
參加汽車駕照考照者,得視實際考照需求申請 2 日以內之事假(
需事先提供考試相關文件),筆試及路考核假各以 1 次為限,該
請假時數不列入訓練期間可請事假時數計算,並免予依第 3 點第
7 款規定減分。
(二)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分娩,必須由其照
顧者,得請家庭照顧假 3 日。超過 3 日獲准續假者,以事假計
。家庭因水災、火災、風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
由其處理善後者,亦同。
(三)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實際需要請病假。女性學員
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三等考試外交
領事人員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 1.5 日、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
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 1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如諾羅病毒等),為避免疫
情擴大,得視實際需求申請病假隔離(須檢附醫生證明),該請假
時數不列入訓練期間可請病假時數計算,並免予依第 3 點第 8
款規定減分。
(四)因公務事前按請假手續經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
交學院)(第一階段)或實習單位(第二階段)核准者,得請公假
。
(五)喪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辦理。
(六)因懷孕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辦理產前假、娩假或流產假。
(七)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
文件(重大傷病者須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證明),由外交
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停止訓
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實習期間之公假除外)致請假超過課程總
時數 10% 者(外交領事人員:976 小時 x10%=97.6 小時/8 小
時=12.2 日、外交行政人員:以 632 小時 x10%=63.2 小時/8
小時=7.9 日),應予停止訓練。因上開事由以外之請假超過課程
總時數 10% 者,由外交學院陳報外交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手續及扣減第一階段訓練「核心特質成績」
與第二階段訓練「實習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受訓人員請假,第一階段須親自填具請假單經學員長或副學員長、
風紀股長或副風紀股長共 2 人簽名後,送外交學院班主任核准後
方得離院;第二階段須依實習單位請假手續以電子表單或書面送實
習單位主管核定。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 24 小
時內,自行或委請家屬或同期其他學員補辦請假手續,除天災、地
震等公眾週知之事實外,事後應檢具證明備查。
(三)受訓人員每日到達、離開訓練機關(單位)均應刷卡,每日刷到時
間為上午 8 時 40 分前,刷退時間為下午 5 時 40 分之後,倘
遇參訪活動、專案支援或晨間課程等,應刷到及刷退時間一律以集
合及解散時間為準。於外交學院訓練期間,漏刷卡者應親自填具請
假單經學員長或副學員長、風紀股長或副風紀股長共 2 人簽名後
,送輔導員核定;於實習訓練期間,應以電子表單或書面送實習單
位主管核定。漏刷卡者,每次於第一階段訓練扣減「核心特質成績
」0.2 分,於第二階段訓練扣減「實習成績」0.2 分。
(四)遲到及早退者,由外交學院記錄,每小時於第一階段訓練扣減「核
心特質成績」0.2 分,於第二階段訓練扣減「實習成績」0.2 分,
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或依情節送交考核委員會依據「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獎懲規定」議處。
(五)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修或各種活動,或假期已滿仍未返回訓
練機關(單位),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課(職)論,並由
訓練機關(單位)記錄,及送交考核委員會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議處。
(六)請病假、事假或曠課(職)之時間,均各別累計。其未滿 1 小時
者,以 1 小時計。
(七)事假每小時於第一階段訓練扣減「核心特質成績」0.2 分,於第二
階段訓練扣減「實習成績」0.2 分。
(八)上課未準時到課者,除有看診紀錄並經班主任核准者,不得請病假
。請病假 1 日(含)以上者,須繳公立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不含特約診所)之就診證明書。病假時數在規定時數(外交
領事人員 6 日;外交行政人員 4 日,每日以 8 小時計算)以
內者不予減分,超過者,每小時於第一階段扣減「核心特質成績」
0.2 分,於第二階段扣減「實習成績」0.2 分。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
除其曠課(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職)或請事假
,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五、本規定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