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
案開放應用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三、本部受理申請後,由業務主管單位會請檔案管理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並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部函檢附「
考選部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其申
請應用之要件或程序不完備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審核期限並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
四、申請應用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
: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工商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五、申請應用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點各款所定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六、本部檔案之應用,得提供原件、複製品或電子檔案,供申請人使用。
七、經本部准予應用檔案者,申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以
下簡稱應用者)至本部指定場所應用檔案時,應先繳驗其通知書正本
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由本部暫為保管,俟應用完畢繳費
後歸還),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內容、頁數及件數後簽名。
八、應用者應用檔案時,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應在場陪同,發現應用者應
用檔案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制止、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檔案應用完畢,經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當場檢視、點收無誤者,由本
部將檔案應用簽收單一聯交付應用者收執,並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由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填具檔案應用
收費單,陪同應用者至出納單位開立收據收取費用;未能於指定日期
應用完畢者,得於檢視、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由業務主管單位承
辦人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十、經本部准予提供複製檔案郵寄服務,並已依通知書將費用以現金或匯
票方式交付本部者,本部應於查核確認後,寄發檔案複製品及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