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期 10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電
力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電力工程專業政策法令與實
務,強化並提升渠等電力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電力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現
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
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
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07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
肆、訓練地點
臺北市政府 2 樓北區會議室專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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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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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系統介紹│資源回收與焚化廠機關簡介 │2 │8 │
│ ├───────────────┼──┤ │
│ │焚化廠電氣設備簡介 │3 │ │
│ ├───────────────┼──┤ │
│ │自動控制 ATS、Y-△簡介 │3 │ │
├──────┼───────────────┼──┼──┤
│政風業務 │政風法令實務介紹與應用 │1 │1 │
├──────┼───────────────┼──┼──┤
│課務活動 │綜合座談 │1 │1 │
├──────┴───────────────┼──┴──┤
│合計 │10 │
└──────────────────────┴─────┘
【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得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6 年本考試電力工程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並
定於 107 年 6 月 20 日、21 日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免備文)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環保局於相關經
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環保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