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重點
本「精選嚴訓」、「學以致用」之原則,實施調查人員養成訓練,培
養具備高度使命感,勇於為國家、為民眾服務之國家調查員,訓練重
點如下:
(一)堅持信念:確立效忠國家、服務民眾之信念,發揚崇法務實、犧牲
奉獻、重視團隊的傳統精神。
(二)認識自己:體認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之定位、職掌及
使命,強化依法行政觀念,以健全自我、追求進步。
(三)陶冶氣質:「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培養剛正不阿、溫
文儒雅、堅忍自信、樂觀進取之高尚氣質,樹立可親、可敬之國家
調查員形象。
(四)充實知能:研習有關法令,充實法律素養,並熟諳專業知能與科技
、資訊等技能,以期有效達成任務。
(五)防制犯罪: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偵辦重大犯罪,研析各種犯罪情勢,
提高警覺,掌握預警,有效防制犯罪。
(六)鍛鍊體能:重視體能自我鍛鍊,養成運動習慣,期能勝任繁重之工
作挑戰。
三、訓練對象
(一)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錄取人員。
(二)106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暫定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至 109 年 1 月
15 日止,合計 1 年。
(二)四、五等考試:暫定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至 108 年 7
月 15 日止,合計 6 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基礎課程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
程序與技術等(三等考試課程表如附件 1、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課
程表如附件 2)。
(二)專業課程
1.三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業務與相關法令,嫻熟司法調查及犯罪防制
專業知能與應用技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學科課程
時數為 877 小時,共計 17 週;技能課程時數為 470 小時,
共計 9 週;實習課程時數為 636 小時,第 1 階段之犯罪調
查業務實習 6 週,第 2 階段之調查保防業務實習 6 週,共
計 12 週。
2.四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及輔助業務,嫻熟犯罪調查專業知能與行政
知能。包含學科及實習二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 571 小時,共
計 11 週;實習課程時數為 313 小時,共計 6 週。
3.五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輔助業務與規範,嫻熟行政知能及司法調查工作
應用技能。包含學科及實習二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 571 小時
,共計 11 週;實習課程時數為 313 小時,共計 6 週。
(三)體育課程
1.三等考試:
實施體能測驗,施測項目包括 3000 公尺徒手跑步、扶耳屈膝仰
臥起坐、伏地挺身、引體向上、4 乘 25 公尺折返跑及 50 公尺
游泳。
2.四、五等考試:
實施體能測驗,施測項目包括 3000 公尺徒手跑步、扶耳屈膝仰
臥起坐、伏地挺身及 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四)輔教課程
安排各項競賽、藝文欣賞、參訪見學等活動。
六、訓練機關
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辦理。
七、調訓程序
由調查局通知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所報到接
受訓練。
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
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調查局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
榜示後至訓練報到日之 1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
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
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
定,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
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
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榜示後至訓練報到日之 1 日前。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申
請書如附件 4)。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
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之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
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計算。
十、免除訓練課程
本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除訓練課程。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經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
格複檢,其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
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
具證明文件報請調查局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
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
調查局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21 點第 1 款第 18 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訓練期間應重新起
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
理。
十三、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未占機關實缺,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
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
額。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
額。
(二)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
人員保險。
2.105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實習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
習須知」(如附件 5)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生
活管理須知」(如附件 6)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
定後實施。
十七、輔導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
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如附件 7)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
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八、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
假須知」(如附件 8)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十九、獎懲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
懲規定」(如附件 9)(以下簡稱獎懲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
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成績考核規定
(一)考核方式:
1.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2.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
(二)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課程成績(占 60% )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
(占 40% );二者之計算方式均以 100 分為滿分,依上開比
例加總後 60 分為及格。
(三)成績考核範圍:
1.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能占 10% ;實習占 24% 。
其考核項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刑法、刑事訴訟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
護工作、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
作、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諮詢工作,上開各科目
占 5%;資訊技能課程、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
、據點工作,上開各科目占 4%。
(2)技能成績:射擊術占 4%,防身術及搏擊術占 3%,體育課
程測驗占 3%。
(3)實習成績:第 1 階段犯罪調查業務實習、第 2 階段調查
保防業務實習各占 12% 。
2.四等考試: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6% ;實習占 24% 。其考
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資訊科技、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
法概要,上開各科目占 12% ;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
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上開各科目占 7%。
(2)實習成績:占 24% 。
3.五等考試: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5% ;實習占 25% 。其考
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資訊科技、科技技能,上開各科目占 10% ;會
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
訟法概要,上開各科目占 8%;案件偵辦工作科目占15%。
(2)實習成績:占 25% 。
(四)各等級考試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
1.學科成績:
段末考試成績占 70% ,平時成績(包括隨堂考試、作業、報
告、課堂表現等項目,由講座擇定之)占 30% ,以 100 分
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則以段末考
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技能成績:
(1)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
射擊術段末考試成績占 70% ,期中考試成績占 30% ;防
身術及搏擊術段末考試成績占 100%,以 100 分為滿分,
60 分為及格。
(2)體育課程: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
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理(詳附件 10 )。
3.實習成績:
(1)實習成績包含實作成績占 67% ,綜合考評成績占 33% ,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詳載於各階段
實習計畫。
(2)輔導員(實習領隊)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習輔導紀錄
表 1 份(如附件 11 )送實習單位主管核閱。實習成績依
實習實作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2 )及實習綜合考評成績考
核表(如附件 13 )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習計畫表
(如附件 14 )及實習輔導紀錄表併送實習單位主管考核。
(3)實作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為實作成績及格,
免送機關(構)學校主管評定,綜合考評成績經實習單位主
管考核為及格者亦同。
(4)實作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任一項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
不及格者,該項成績應先交付訓練所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
獎懲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
做成紀錄,再送機關(構)學校主管評定。機關(構)學校
主管如對獎懲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獎懲會復議,對
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基準分為 80 分,70 分為及格。訓練期間
就觀念、品德、才能、生活 4 項考核,各占 25% ,並與獎懲
、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
(六)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技能)之補考及改期測驗規定:
1.補考:
(1)事由: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或技能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
,以 1 次為限。體能測驗補考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
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
理。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2.改期測驗:
(1)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
日期接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事假證明文件
或其事由經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期
測驗,以 1 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期測驗
而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並以 1 次為限。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數計算
;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如成績達及格標準者,仍以
60 分計算。
(七)各項專業課程成績(不含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 15 ),並以 1 次
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
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八)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分相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
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中專業課程成績
較高者為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九)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第 44 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訓練期間曠課、不假外出、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
累計達 10 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
之一。
3.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4.參加各項考試、測驗、競賽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舞
弊,有具體事證。
5.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6.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總成績或技能總成績不及格。
7.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成績任一科目段末考試成績不及格或改
期測驗成績不及格,得參加補考而未參加補考,或經補考仍
不及格。
8.三等考試專業課程成績之射擊術、防身術或搏擊術考試成績
不及格或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得參加補考而未參加補考,
或經補考仍不及格。
9.三等考試受訓人員第 1 階段實習成績或第 2 階段實習成
績不及格、四等考試或五等考試受訓人員實習成績不及格。
10.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不及格或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除具免
測或免補考事由外,得參加補考而未參加補考,或經補考成
績仍不及格。
11.體育課程測驗任一指定項目成績不及格或改期測驗成績不及
格,除具免測或免補考事由外,得參加補考而未參加補考,
或經補考成績仍不及格。
1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未達 70 分。
13.訓練期滿依獎懲規定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4.訓練期間對講座、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長官、輔導員、員工施
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
16.故意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
機密文書外出,或違反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嚴重。
17.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調查局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
18.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9 點第 2、3 款所定期間內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調查局應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通知考
試錄取人員繳交證書費新臺幣 500 元,並於收取款項後購買
郵政匯票,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檢具訓練成
績清冊(如附件 16 )及證書費用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考試
院」,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函送國家文官學院
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調查局辦理請證
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
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二十三、分發服務
受訓人員受訓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由
調查局依規定分發所屬單位服務。
二十四、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二)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