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
增進經貿專業知能,強化外語能力,培育思慮均衡之優秀商務人員
。
(二)實務訓練:
瞭解經濟部經貿業務運作,透過專人業務指導,加深專業知能,以
應未來業務需要。
三、訓練對象: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國際經濟
商務特考)錄取人員。
四、訓練期間: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經濟部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
滿之日止,訓練期間共計 6 個月,其訓練種類如下: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3 個月。
(二)實務訓練:3 個月。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惟仍應接受 3 個月之專業訓練,訓練期間共計為 5 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
(一)專業訓練:
經濟部所屬訓練機構。
(二)實務訓練:
經濟部暨所屬各涉外機關(單位)及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以下
簡稱各實務訓練機關)。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專業訓練課程:包括經貿知識(包含招商技巧及國際經貿法律)
、外交禮儀、當前國際政經趨勢及政府政策、一般課程、語言課
程、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專題研討、公務相關法律、公務環境
相關議題及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等 10 大項課程。
2.經建參訪:
安排至與駐外業務相關之機關、財團法人、產業公會、科學園區
、工業區及重要廠家實地參訪。
(二)實務訓練:
分配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
國際合作處、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或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單
位)實習,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單位)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指導
相關業務。
七、訓練經費:
本訓練所需經費在經濟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調訓程序:
1.由經濟部通知各錄取人員於指定報到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2.經濟部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
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下載作
業」項下,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並須填載「報到日期」欄位。
3.經濟部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
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將
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1)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
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經濟部。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經濟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
,為正額錄取人員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
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
(一)申請對象:107 年國際經濟商務特考正額錄取人員。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
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
(如附件 3),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
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
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規定辦理。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 年內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
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轉送保訓會核准縮
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
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
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
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
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除 105 年考試錄取者係投保一般保
險外,均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另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
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及其他法定加給。
(二)現任或曾任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得採占
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
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
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
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務
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十四、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輔導員由經濟部或所屬訓練機構指派合適人員 1 至 2 人擔
任。
2.其餘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專業講習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
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
務訓練機關、經濟部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據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 6),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
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五、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依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別計算之,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一)專業訓練:由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基礎課程部分)及人事
處(專業課程部分)分別考核依下列標準分別評定分數,專業訓
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7。
1.本質特性:占專業訓練成績 20% ,考核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
、品德操守等,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期間各考評 1 次,各占
本質特性成績 50% ,另病假、事假每小時扣基礎課程或專業
課程期間本質特性分數 0.25 分。
2.學業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 80% 。
(1)基礎課程:占學業成績 40% ,其中語言課程演練占本項分
數 40% ,以演練成績及學習態度 2 項進行考核,各占本
項分數 20% ;心得報告以英文簡報方式辦理,占本項分數
24%;學科測驗占本項分數 36% 。
(2)專業課程:占學業成績 60% ,採筆試測驗考核。
(3)上述學科及筆試測驗科目,分別於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開訓
後一週內以書面公布受訓人員知悉,測驗時間則於課程期間
另行公告。
(二)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單位)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
附件 8)。
(三)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
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 1 次加 0.5 分,記功 1
次加 1.5 分,記大功 1 次加 4.5 分;申誡 1 次扣 0.5
分,記過 1 次扣 1.5 分,記大過 1 次扣 4.5 分。獎懲功
過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四)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構層轉經濟部函送保
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及第 44 條規定辦
理。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
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各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
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經濟部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20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經濟部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
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報請經
濟部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之規定。
(二)除符合第 12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
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除符合第 12 點第 2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21 號函及部退三字第 1023743
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
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依據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
以,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相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