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主計專業法令與實
務,強化並提升渠等主計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
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
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
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肆、研習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 段 126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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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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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專業│預算法規(實務及案例)◎ │3 │37 │
│課程 ├─────────────────┼──┤ │
│ │會計決算法規◎ │4 │ │
│ ├─────────────────┼──┤ │
│ │統計制度與法規(含地方公務統計業務│2 │ │
│ │執行)◎ │ │ │
│ ├─────────────────┼──┤ │
│ │經濟指標簡介◎ │2 │ │
│ ├─────────────────┼──┤ │
│ │統計調查結果之推廣應用◎ │2 │ │
│ ├─────────────────┼──┤ │
│ │基本國勢調查簡介◎ │2 │ │
│ ├─────────────────┼──┤ │
│ │預算之編審與執行及宣導戰時預算轉換│3 │ │
│ │作業◎ │ │ │
│ ├─────────────────┼──┤ │
│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審與執行◎ │3 │ │
│ ├─────────────────┼──┤ │
│ │內部審核法規與實務◎ │5 │ │
│ ├─────────────────┼──┤ │
│ │政府採購監辦實務◎ │6 │ │
│ ├─────────────────┼──┤ │
│ │國內外差旅費報支要點(實務及案例)│2 │ │
│ │◎ │ │ │
│ ├─────────────────┼──┤ │
│ │內部控制簡介(實務及案例)◎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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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資訊│主計資訊系統簡介 │3 │3 │
│課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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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事│主計人事法規 │3 │5 │
│相關課程├─────────────────┼──┤ │
│ │主計廉政及相關規範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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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管理│主計制度與行政效率提升 │2 │9 │
│才能課程├─────────────────┼──┤ │
│ │主計人員服務觀念與溝通技巧 │3 │ │
│ ├─────────────────┼──┤ │
│ │性別平等進階課程 │2 │ │
│ ├─────────────────┼──┤ │
│ │主計人員職涯規劃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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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課程│EBAS 數位學習 │3 │10 │
│ ├─────────────────┼──┤ │
│ │體能活動 │2 │ │
│ ├─────────────────┼──┤ │
│ │訓練介紹(含開訓) │1 │ │
│ ├─────────────────┼──┤ │
│ │工作經驗分享 │1 │ │
│ ├─────────────────┼──┤ │
│ │綜合測驗 │1 │ │
│ ├─────────────────┼──┤ │
│ │綜合座談(含結訓)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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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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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課程名稱加註◎為學科測驗課程;另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
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擇期調訓。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並一律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於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