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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7011118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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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第 2  階段
    (實習訓練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第 1、2 階段無實施軍訓課程及考核
    ,第 3  階段學員軍訓依本規定辦理。



三、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四、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
    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 60% 。
(二)50  公尺游泳:占 20% (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3,000 公尺跑步:占 20% (配分成績如附表 2)。



五、儀態訓練於第 3  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六、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七、50  公尺游泳測驗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3,000  公尺跑步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
    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原測驗時間後
    2 週內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九、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  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已
    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軍訓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業
      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準用本規定。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