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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7013962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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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1,500 公尺
    長泳、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
    ,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 60% 。
(二)50  公尺游泳:各階段占 20% (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3,000 公尺跑步:各階段占 20% (配分成績如附表 2)。
(四)1,500 公尺長泳:採門檻制,學員於結訓前至少受測 1  次。須於
      70  分鐘內游畢,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
      會)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50  公尺游泳測驗之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
    計分。



七、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3,000  公尺跑步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
    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原測驗時間後 2
    週內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九、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  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
    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海委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一、本規定由海委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