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期 107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戶
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戶政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強化
並提升渠等戶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戶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民政局)辦理。
肆、訓練地點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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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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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實│戶籍法規與實務 │3 │12 │
│務探討 ├─────────────────┼──┤ │
│ │國民身分證人貌圖像辨識 │3 │ │
│ ├─────────────────┼──┤ │
│ │戶政事務所業務介紹 │3 │ │
│ ├─────────────────┼──┤ │
│ │戶政為民服務及公文寫作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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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課程│性別平等與兩性關係 │3 │3 │
│ ├─────────────────┼──┼──┤
│ │壓力管理與心理調適 │2 │2 │
│ ├─────────────────┼──┼──┤
│ │綜合座談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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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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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得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7 年本考試戶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並定於
108 年 7 月 17 日至 108 年 7 月 19 日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但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臺北市政
府(民政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免備文)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民
政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