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科目:
(一)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
(二)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級救護技術
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
練、化學災害實務訓練、水上救生訓練、急流救生基礎訓練、救助
訓練等 9 項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訓練計畫第 20 點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體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
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
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
,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40% 。
(四)體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消防體適能訓練(含測驗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
垂】2 項,各占 50% ),每階段(第 1 階段:109 年 5 月、第
2 階段:109 年 11 月)期末驗收標準如下:
(一)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00 分;每增加 5 秒,測驗成績減 1 分,未滿 5 秒,按比
例核算。
(二)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 1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3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2 次或
屈臂懸垂 20 秒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6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4 次或
屈臂懸垂 40 秒及格。
3.成績計算:如附表。
4.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超過
橫桿算 1 次,計算 180 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處著
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垂測
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部超
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動作
之秒數。)
六、其餘體技能課程按各授課教師(官)評核方式評分。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但依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九、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