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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8001062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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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科目:
(一)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
(二)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級救護技術
      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
      練、化學災害實務訓練、水上救生訓練、急流救生基礎訓練、救助
      訓練等 9  項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訓練計畫第 20 點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體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
    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
      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
      ,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40% 。
(四)體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消防體適能訓練(含測驗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
    垂】2 項,各占 50% ),每階段(第 1  階段:109 年 5  月、第
    2 階段:109 年 11 月)期末驗收標準如下:
(一)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00 分;每增加 5  秒,測驗成績減 1  分,未滿 5  秒,按比
        例核算。
(二)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 1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3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2  次或
        屈臂懸垂 20 秒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6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4  次或
        屈臂懸垂 40 秒及格。
      3.成績計算:如附表。
      4.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超過
        橫桿算 1  次,計算 180  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處著
        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垂測
        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部超
        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動作
        之秒數。)



六、其餘體技能課程按各授課教師(官)評核方式評分。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但依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九、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