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都市計畫技術及景觀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都市計畫
與景觀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都市計畫與景觀專業服務素
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都市計畫技術及景觀類科正額錄取人員,計 56 人(高等考試
三級考試 49 人,普通考試 23 人,扣除雙榜 16 人,合計 56 人)
,各類科錄取人數如下表:
┌────┬─────┬─────┬─────┬─────┐
│考試類科│高考 │普考 │小計 │合計 │
│ ├──┬──┼──┬──┼──┬──┼──┬──┤
│ │正額│增額│正額│增額│正額│增額│雙榜│訓練│
│ │ │ │ │ │ │ │ │人數│
├────┼──┼──┼──┼──┼──┼──┼──┼──┤
│都市計畫│34 │4 │15 │19 │49 │23 │-11 │38 │
│技術 │ │ │ │ │ │ │ │ │
├────┼──┼──┼──┼──┼──┼──┼──┼──┤
│景觀 │15 │3 │8 │11 │23 │14 │-5 │18 │
├────┼──┼──┼──┼──┼──┼──┼──┼──┤
│小計 │49 │7 │23 │30 │72 │37 │-16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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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實際訓練人數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予以調整。增額錄取人員
因考量報到時程,暫不列入本次訓練人數統計。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營
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
肆、研習地點
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23546 新北市中
和區中山路 3 段 79 號,電話:02-82211131 ,傳真:02-2225015
1 )辦理。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一、都市計畫技術類科
┌────┬─────────────────┬──┬──┐
│研習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小計│
├────┼─────────────────┼──┼──┤
│營建法規│國土及區域計畫法規與實務 │3 │10 │
│與實務 ├─────────────────┼──┤ │
│ │都市計畫法規與實務 │3 │ │
│ ├─────────────────┼──┤ │
│ │都市計畫審議實務 │2 │ │
│ ├─────────────────┼──┤ │
│ │建築法規與實務 │2 │ │
├────┼─────────────────┼──┼──┤
│住宅實務│住宅法規與實務 │2 │5 │
│ ├─────────────────┼──┤ │
│ │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 │3 │ │
├────┼─────────────────┼──┼──┤
│土地開發│土地徵收法規與開發實務 │2 │6 │
│實務 ├─────────────────┼──┤ │
│ │都市設計審議實務 │2 │ │
│ ├─────────────────┼──┤ │
│ │土地使用管制法規運用--以都市計畫法│2 │ │
│ │新北市施行細則為例 │ │ │
├────┼─────────────────┼──┼──┤
│景觀規劃│城鄉風貌政策與實務 │3 │12 │
│ ├─────────────────┼──┤ │
│ │濕地法規與實務 │2 │ │
│ ├─────────────────┼──┤ │
│ │公園景觀規劃與管理 │3 │ │
│ ├─────────────────┼──┤ │
│ │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與實務 │2 │ │
│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務概要 │2 │ │
├────┼─────────────────┼──┼──┤
│綜合課程│學習成果評量 │1 │1 │
├────┼─────────────────┼──┴──┤
│開、結訓│開、結訓(不採計課程時數) │5~10 分鐘│
├────┴─────────────────┴──┬──┤
│合計 │34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得視實需調整。
二、景觀類科
┌────┬─────────────────┬──┬──┐
│研習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小計│
├────┼─────────────────┼──┼──┤
│營建法規│國土及區域計畫法規與實務 │3 │10 │
│與實務 ├─────────────────┼──┤ │
│ │都市計畫法規與實務 │3 │ │
│ ├─────────────────┼──┤ │
│ │都市計畫審議實務 │2 │ │
│ ├─────────────────┼──┤ │
│ │建築法規與實務 │2 │ │
├────┼─────────────────┼──┼──┤
│土地與開│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 │3 │9 │
│發實務 ├─────────────────┼──┤ │
│ │土地徵收法規與開發實務 │2 │ │
│ ├─────────────────┼──┤ │
│ │土地使用管制法規運用--以都市計畫法│2 │ │
│ │新北市施行細則為例 │ │ │
│ ├─────────────────┼──┤ │
│ │都市設計審議實務 │2 │ │
├────┼─────────────────┼──┼──┤
│景觀規劃│城鄉風貌政策與實務 │3 │14 │
│與工程實├─────────────────┼──┤ │
│務 │濕地法規與實務 │2 │ │
│ ├─────────────────┼──┤ │
│ │公園景觀規劃與管理 │3 │ │
│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務概要 │2 │ │
│ ├─────────────────┼──┤ │
│ │工程可行性及規劃設計實務 │2 │ │
│ ├─────────────────┼──┤ │
│ │景觀植栽設計與實務 │2 │ │
├────┼─────────────────┼──┼──┤
│綜合課程│學習成果評量 │1 │1 │
├────┼─────────────────┼──┴──┤
│開、結訓│開、結訓(不採計課程時數) │5~10 分鐘│
├────┴─────────────────┴──┬──┤
│合計 │34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得視實需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訓練日期:本研習預定於 108 年 12 月 9 日至 108 年 12 月
13 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訓期 5 日。
二、調訓通知:本訓練由保訓會發函用人機關調訓,並將訓練人員名單提
供營建署轉知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訓練
事宜。
三、提供膳宿: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對於遠道者提供住宿。
四、測驗成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課程結束時安排測驗,
測驗結果由營建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五、班務檢討與建議:結訓前辦理班務檢討與建議,由營建署與交通部公
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代表與訓練人員座談,對於班務提出檢討與建
議,供後續課程設計與班務管理之參考。
六、意見調查: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
查結果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用人機關支付,並請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
訓練所)向用人機關收取。
二、本訓練作業事項由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
預估所需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303,445 元,包含講師等人事費用
、課程所需業務費、講師交通旅費等。
三、研習人員依需求辦理住宿,需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6,000 元
;不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4,500 元。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或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營建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