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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選秘一字第1080005511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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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