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考核採階段制,考核項目分為品德
、才能、生活表現,操行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 20% :
(一)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二)才能:學習嫻熟體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三)生活表現: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
習性。
三、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扣 4.5 分。
5.記過一次扣 1.5 分。
6.申誡一次扣 0.5 分。
實習期間所發布之獎懲令,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
(二)請假紀錄:依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8 點之標準加
減分。
(三)考核紀錄:依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之附表「平日考核
加減分表」之標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加減分紀錄: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
下簡稱教測中心)輔導組長於階段結束前召開考核會議,審查學員
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並得加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5 分為
限。
五、考核權責:
(一)教測中心:負責成績之審查及評定。
(二)輔導組長: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三)輔導員: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四)訓練單位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必要指導外,並
隨時通知該管輔導員處理。
六、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由輔導員於階段結束前登載完成,並逐級
陳核。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第 4 點第 4 款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 15 日前召開,評定操行成
績。考核會議後 3 日內將操行成績名次表逕行公布,會議紀錄陳報
教測中心核備。
八、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申訴評議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教測中心主任評定
。教測中心主任如對申訴評議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申訴評
議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送教測中心主任評定,教測中心主任如對
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申訴評議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
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教測中心主任評定。教測中
心主任如對申訴評議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三)申訴評議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
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申訴評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教測中
心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教測中心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學員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教育訓練結束時
,得暫以 60 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
務訓練。
九、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由教測中心召開申訴評
議會審議。
十、輔導事項:
(一)學員受申誡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輔導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會
談。
(二)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由輔導員及隊職
官予以告誡、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學員表現
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
受訓資格。
(三)上開告誡、輔導、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教測中心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
遷善。
十一、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教測中心報請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函報海洋委員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
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三、本規定由海洋委員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