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分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 2 階段實施。
1.基礎研習:學習通識課程,加強考試錄取人員對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願景及組織之認同感,體認並力行臺
鐵局「安全、準確、服務、創新、團結、榮譽」之核心價值。
2.專業技能訓練:瞭解主管單位之整體業務性質,集中教導各項工
作標準作業程序,充實專業知識與技能。
(二)實務訓練:以做中學師徒制方式,由輔導員帶領錄取人員實際學習
各項工作技能。
三、訓練對象
(一)109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高員三級考試預估錄取 23 名;員級考試預估錄取 174 名;
佐級考試預估錄取 523 名)。
(二)103 年度(含)以後本考試鐵路特考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
1.基礎研習:不分資位等級,排定約 2 週之集中訓練及線上學習
課程,課程配當由臺鐵局規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專業技能訓練:不分資位等級,得由臺鐵局運、工、機、電各處
及其他處室(以下簡稱各主管單位)規劃分區選定訓練地點,排
定約 2 至 3 週之專業課程。
(二)實務訓練:分資位等級進行實地操作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 個
月。依本計畫第 10 點第 1 款免除專業訓練之基礎研習、專業技
能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
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除符合本計畫第 14 點第 4 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各類別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
(1)基礎研習:依 109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基礎研習實體、數位課
程表(如附件 1)。
(2)專業技能訓練:由各主管單位研擬編製訓練課程,並據以實施
。
2.上課時間之配當由各訓練機構酌定,並自行安排上課時間以外之
作息及活動。
3.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訓練機構若發現
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
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臺鐵局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
、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構報到接受
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員
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
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
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
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2)及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3)。並由輔導員針對受訓人員每
日工作內容及表現詳實以文字記錄,填寫於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
導週紀錄表(如附件 4),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送直屬主管
及單位主管核閱後,交由輔導員暫予收存,俾使各級主管隨時確
實掌握訓練情形,嗣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
之重要參考。
4.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
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當日實務訓練機構應立即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
紀錄表(如附件 5)。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5.實務訓練機構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
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6.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
者外,實務訓練機構得予敘獎。
(三)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
書(如附件 6)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構檢附該受訓
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
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訓練機構評定基礎研習成績或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
離訓者,如訓練機構評定該員為基礎研習成績不及格或實務訓練
成績不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
保訓會。
六、訓練機構
(一)專業訓練
1.基礎研習:臺鐵局員工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員訓中心)。
2.專業技能訓練:臺鐵局各主管單位。
(二)實務訓練:申請本年本項考試各用人機構(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構
)。
七、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鐵局以網路選填志願分發方式辦理,依其考
試成績高低依序經電腦分配至實務訓練機構接受實務訓練。分配實
務訓練人員除依第 10 點規定免除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者外,
均應參加臺鐵局辦理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並依分配函所定
日期、地點前往報到,各實務訓練機構應給予公假前往,但因特殊
事由徵得實務訓練機構同意,得展延 10 日。
(二)實務訓練機構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培訓業務系統」(置於 https://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
)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各項特考
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填載錄取人員「身分證字號」、「
年度」、「考試名稱」後,將錄取人員轉為實務訓練機構之受訓人
員,再至「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
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三)實務訓練機構應於實務訓練人員至用人機構報到 7 日內,至保訓
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於「實務訓練管理/實
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
訓練計畫表(同附件 2),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
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構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副知臺鐵局,並將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實務訓練機構。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7),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
期間,依臺鐵局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
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
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
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同附件 7),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申請補訓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
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
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
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調訓。申請時請至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之「便民服務
」項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
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8),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
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三)補訓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十、免除專業訓練
(一)受訓人員最近 2 年內曾錄取本考試且分配相同主管單位,接受訓
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及格,應予
免除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惟機檢工程類科受訓人員須近 2
年曾錄取相同類科,並接受相當之專業技能訓練及格,始得免除專
業技能訓練。另分配不同主管單位,應予免除基礎研習,惟仍須接
受專業技能訓練。
(二)前款免除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者,由臺鐵局核定並造冊報請保
訓會備查。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
務適用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
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9)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
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資位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資位之職務。
(二)「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低一資位以上」及「職責程度
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經保訓會認定與擬任職
務適用職系相同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
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認定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者。
(3)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之認定標準,由保訓會就其工作內
容對照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或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
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認定之。
2.低一資位以上:
(1)高員三級考試:具有員級 29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五職
等以上資格者。
(2)員級考試:具有佐級 22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
上資格者。
(3)佐級考試:具有佐級、士級 20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一
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
各實務訓練機構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 19 點第 1 款第 11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三)依前 2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
實務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
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臺鐵局暨所屬機構原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等級相當資位之薪級標準發給津
貼,及比照實務訓練機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
撫慰金。
(二)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
人員保險。
2.103 年(含)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三)津貼發給標準
1.高員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高員級 30 薪級 320 薪點。
2.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員級 38 薪級 240 薪點。
3.佐級考試錄取者比照佐級 42 薪級 200 薪點。
(四)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臺鐵局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
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
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於員訓中心實施者,依受訓
人員申請,由員訓中心安排宿舍並供應膳食,該期間之生活管理
事項,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
理。
(二)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構原則上不提供住宿,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構有關管
理規定。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第 2 點、第 4 點、第 5 點、第 7 點及第 8 點辦理。
受訓人員於員訓中心訓練期間請假,由員訓中心函送受訓人員實
務訓練機構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於員訓中心參加集中訓練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成
績之計算,及實務訓練成績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之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
之百分比如下:
(1)本質特性:20%,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由員訓中心
輔導員依下列項目考核。
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
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等。
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
(2)課程成績:80%,由授課講座命題,採紙筆測驗,測驗題型
為選擇題,以訓練課程教材內容為限,測驗之科目及測驗時
間於專業訓練開訓時公布受訓人員知悉,未參加測驗者,其
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3)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0 、附件 11
)由員訓中心於結訓後函知各實務訓練機構。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進行輔導與考核,並依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2 )所定項目評定成績。
(二)受訓人員專業技能訓練成績,由各主管單位列入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參考。
(三)參加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人員均應通過測驗,成績不及格者
,仍留實務訓練機構接受實務訓練,分別再由員訓中心及各主管
單位排定於 1 個月內參加補考,並以 1 次為限。採紙筆測驗
,測驗題型為選擇題,考試科目為原測驗科目,並得重新命題。
補考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其成績依實際測驗
所得分數計算;未參加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測驗
,應於請假事由消滅後 3 日內申請改期測驗,由員訓中心及各
主管單位另行安排改期測驗,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數計算。
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以 1 次為限。未於期限
內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構陳轉臺鐵局函
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實務訓練機構函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基礎研習成績(含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不及格未於 1 個月
內參加補考,或經補考測驗成績仍不及格。
3.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
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構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
具體事證。
11.其他足認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構、用人機
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
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
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訓練辦法第 35 條
之 1 第 1 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
資格。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構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
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3 ),
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各實務訓練機構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成績清冊內之
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二十一、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及訓練
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其職務代理之相
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者,經分發機關通盤
考量並同意,各用人機構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本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
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
考試錄取人員,於本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以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二、本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