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 1。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三等
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為性質特
殊訓練,無免除或縮短訓練之適用。
(二)本訓練之重點如下:
1.著重檢察事務官之辦案偵查技巧,研討最新法律專題及專業法規
,以提昇輔助檢察官之職能。
2.建立公務人員應遵守之法治觀念與規範,養成正確之核心價值,
並強化人文素養及與時俱進之國際觀。
3.實習期間赴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指定之地方檢
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學習搜索、扣押、勘驗、跟監、通訊
監察、詢問實務及卷證整理分析等,使受訓人員瞭解地檢署之實
務工作內容及檢察團隊分工合作之實況。
三、訓練機關
本訓練由本學院辦理。
四、訓練對象
(一)109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
(二)108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之補訓人
員。
五、訓練期間
自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起至同年 12 月 1 日止,分 3 階段
實施。第 1 階段為期 15 週,在本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
程及通識課程;第 2 階段實習,為期 20 週,赴本學院指定之地檢
署見習地檢署之實務工作內容;第 3 階段為期 4 週,回本學院檢
討第 2 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
六、訓練課程內容
(一)法律課程: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專業法規,提昇法律專業素養。
(二)檢察實務課程:學習偵查、內勤、外勤、公訴、詢問及筆錄製作等
實務課程,學習書類之擬作並強化司法互助、證據法則及法醫知識
。
(三)通識課程:建立正確之核心價值、司法倫理,培養人文素養並開拓
與時俱進之國際觀。
(四)實習:由本學院指定之地檢署指派專責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依本學
院檢察事務官訓練班第 23 期第 2 階段實習計畫辦理。
七、訓練經費
由本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由本學院通知各錄取人員,錄取人員於收到本學院通知後,除保留
受訓資格者及因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經本學院核
准得申請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日期至本學院報到接受訓練。
(二)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 15 日;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正額錄取人員分配訓練期間,依
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
前(含例假日),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正額錄取人員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便民服務」(置於 https://www.csptc.gov.tw 首頁)之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
(一)申請種類:108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保留期限屆滿
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
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s://www.csptc.gov.tw)之「便民服務」之「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申請書(如附件 2),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
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
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
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
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 91 年 6 月 4 日選特字第 0910003178 號書函釋:「
……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5703 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
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
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 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
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
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規定辦理。
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
具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
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
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函
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14 目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
含例假日)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
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
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
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
慰金。
1.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2.保險:
(1)106 年以後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5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之補訓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
940 號函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
其曠課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或請事假,均以時
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受訓人員於本學院研習期間,該期間之生活管理及輔導事項,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應準用本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有關章則,敦品勵學,專
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三)受訓人員赴本學院指定之地檢署實習,實習期間若有特殊異常情
事,兼任導師(或輔導員)應填寫實習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
輔導紀錄表 1 份,經機關首長核閱後,送本學院學務組留存。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曠課無法取得聯繫、操守、能力、身心
狀態、敬業精神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
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事發當日由本學院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
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件 3),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四、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二
項,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1.學業成績:80%,其中第 1 階段課程考試成績占 50% ,第
2 階段實習成績占 25% (檢察長、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評定受訓人員實務實習總成績占 20% ,學習心
得報告占 5%),第 3 階段口試成績占 5%。
2.品德學識成績:20%。
(二)成績計算:
1.「課程考試成績」、、「實習成績」、口試成績及「品德學識
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2.課程考試成績:
(1)訓練期間舉行課程考試,於考試前由本學院院長核定公告考
試科目。
(2)課程考試不及格科目未達 1/3 ,不及格科目均得補考 1
次,補考後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3)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課程考試,且於事實發生
時請假缺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 20%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本學院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4)受訓人員因事假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
分以 90% 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不可歸責於
受訓人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請公假改期
測驗者,不在此限。申請改期測驗以 1 次為限,因改期測
驗而不及格科目未達 1/3 者,得補考,以 1 次為限,補
考後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3.實習成績:
(1)分為實務實習總成績及學習心得報告成績;依第 2 階段實
習計畫規定辦理。
(2)兼任導師於實務實習期間,應按期填寫平時考核紀錄表(如
實習計畫附件 2),由實習機關函送本學院學務組,本學院
並得派員視導受訓人員學習情形。
(3)實習成績之實務實習總成績由實習檢察署依實習計畫所定項
目進行評擬,並由人事單位彙整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實習成績考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3 至 4),
填寫實習成績考核總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5)陳報實習檢察
署檢察長評定。
(4)學習心得報告成績,由本學院院長及師長於受訓人員實習期
間前往學習檢察署訪視或安排受訓人員返院座談交流見習心
得時,聽取受訓人員之學習心得報告,以評定其學習狀況。
4.口試成績:
(1)受訓人員於第 3 階段返本學院後,由教務組擇日事先以抽
籤方式決定每位受訓人員應參加之口試日期及場次,輪流進
行。
(2)每場次 5 名受訓人員口試時間為 50 分鐘,口試前由本學
院院長核定實務課程講座擇定口試使用案例卷宗並交付本學
院印製。
(3)口試講座應綜合應試受訓人員之反應能力、表達能力、組織
能力、口齒清晰度、答案精確度、內容豐富性及其他整體表
現等項,給予客觀之評價。並於各場次應試受訓人員全部應
答完畢後,逕於口試評分表列其得分。口試評分表由教務組
製發(如附件 4)。
5.「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之標準,悉依「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
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5「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表」。
6.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
以課程考試成績定其名次;課程考試成績相同者,以品德學識
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抽籤決定之。
(三)受訓人員結訓之分發,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
試檢察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規定,以應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之
總成績占 10% ,及本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 90%
,合併計算後,依分數高低順序所排定之名次,作為結訓後分發
服務機關之依據。
十七、成績不及格之重新訓練
(一)受訓人員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1.受訓人員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達 1/3 以上。
2.受訓人員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未達 1/3 ,無故不參加補
考,或經補考不及格科目仍達 2 科以上。
3.受訓人員實習成績經指導老師評定成績不及格,其經評定不及
格之期間累計達實習期間 1/3 以上。
(二)受訓人員有前款應予重新訓練情形者,由本學院報請法務部函送
保訓會,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仍留本學院訓練。
(三)經保訓會核定重新訓練者,應自保訓會文到次日起停止訓練,並
於 1 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如附件 6),自費由法務部安排參
加另期全部 3 階段訓練,重新訓練以 1 次為限。重新訓練之
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
定辦理,其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八、訓練成績評定不及格之處理
(一)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
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二)於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前,受訓人員仍留本學院訓練,並適用本
計畫及本學院學員手冊相關規定,留訓期間相關表現將由本學院
根據事實予以獎懲。
(三)經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准予延長訓練期間者,自保
訓會文到次日起停止訓練,並由本學院另函通知其參加下一期訓
練並副知法務部及保訓會,前述延長訓練期間以 1 次為限。
十九、中途離訓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
書(如附件 7)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本學院檢附該受訓人員中
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二)受訓人員於本學院評定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本學院評定
該員訓練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
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學院函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未依規
定申請延期報到及經申請未准而逾期未報到,或於訓練期間中
途離訓。
2.受訓人員依第 11 點第 4 款規定申請重新訓練經同意後,逾
期未參加重新訓練。
3.課程考試不及格科目達 1/2 以上。
4.受訓人員於實習期間,經指導老師評定成績不及格,其不及格
之實習期間累計達 1/2 以上。
5.受訓人員經重新訓練後,仍有本計畫第 17 點第 1 款應予重
新訓練之情形。
6.受訓人員缺課、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
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事由外,缺課、
請假時數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7.曠課時數累計逾 20 小時。
8.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其他人員施
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關說案情。
11.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12.課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影響測驗及其他
違規之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13.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14.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1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期受訓資格。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學院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
製之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8),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
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部。本學院辦
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
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練期間重疊,應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二十二、附則
(一)本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
定。
(二)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
,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
,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本學院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
二十三、本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