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 1。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書記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
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且准許受訓人員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
前往現場實習,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另於實
務訓練期間,須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三、訓練對象
(一)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
取人員。(預估錄取人數:2 名)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週
,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
練。
(三)符合第 12 點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
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間,有住宿需求之學員得檢具申請表及相
關文件向各指定訓練機關申請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務訓練機關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或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
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日立即以電話、傳
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3)。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
之協助。
(三)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
複檢,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
及該規則附表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等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
書(如附件 4)並完成離訓程序後,專業訓練期間由各指定訓練
機關通知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檢附該
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
其受訓資格,並分別副知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
察署由各該署自行函送即可)。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評定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實務訓練
機關評定該員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該中途離訓
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並分別副知司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
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由各該署自行函送即可)。
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
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 3 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
規定,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
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
部所屬檢察署(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
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
關)負責辦理。
八、調訓程序
(一)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各錄取
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 10 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未占缺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辦理分配作
業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
前往報到未占缺接受訓練。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s://www.csptc.gov.tw)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
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
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
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
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
通報」項下,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由人事單位會同受
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
章後,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
實務訓練機關。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6),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
需之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7 日前,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便民服務」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
寄保訓會辦理。
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
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
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
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
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7
),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三)按考選部 91 年 6 月 4 日選特字第 0910003178 號書函釋:「
……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5703 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
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
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 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
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
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四)補訓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
辦理。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 年內曾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三等或四等法院書記官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
及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
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8)轉送保
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
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
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
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職務為
委任第五職等,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專業訓練;因前揭事由或
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應予停止專業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
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保訓會核
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13 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四、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暨所屬法院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業
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業
務費)項下支應。
(三)分配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人員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所需經費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
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
教人員保險。
(2)103 年(含)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
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
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
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
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
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
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
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由各指定訓練機關供應膳食,該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
,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二)實務訓練:應依各實務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二)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9)。
(三)中文電腦打字測驗: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
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 60 字以上為成績及格
,未達及格標準者,為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實務訓練
機關施測中文電腦打字時,得依受訓人員需求採看打或聽打測驗
方式實施,且不得就打字之輸入法及正確率另訂限制。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方式辦
理:
1.實務訓練機關為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函送
保訓會,並副知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
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機關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由各實務訓練
機關函送保訓會,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3.實務訓練機關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或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由各該署自行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4.實務訓練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機關:由各實務訓
練機關函送保訓會,並副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比照前款規定,依訓
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規定辦理。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
通知各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函送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並分別副知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
方檢察署由各該署自行函送即可):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
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1.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
12.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機關應即
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1、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3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
系統產製之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0) ,函送國家文官學院
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辦
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
,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者,經銓敘部或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
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 15 點第 2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 15 點第 2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
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
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以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