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項專業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40% 。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25%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35% 。
四、受訓人員成績考核方式:
(一)學科成績考核:
1.二、三等:
(1)期中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就業服務法
與案例研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刑事訴訟法與案
例解析(含偵查不公開、指揮、偵查、逮捕、搜索、扣押、移
送、交互詰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情報蒐集與
分析(含案例解析與實作)、移民輔導服務與實務。
(2)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公共政策分
析(案例解析與實作)、訴願法(含案例解析與實作)、外國
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停留法令
及作業實務、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
港澳居民居留、定居法令及作業實務、行政程序法與案例解析
、人口販運防制法令及實務(含案件通報作業程序)。
2.四等:
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100%,測驗課程如下:就業服務法與
案例研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訴願法(含案例解析
與實作)、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
居民停留法令及作業實務、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
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居留、定居法令及作業實務、刑事訴訟法與
案例解析(含偵查不公開、指揮、偵查、逮捕、搜索、扣押、移
送、交互詰問)。
3.縮短專業訓練:
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100%,測驗課程如下:情報蒐集與分
析(含案例解析與實作)。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成績考核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專業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列入測驗課程已教授之時數,所得
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學科列入測驗課程已教
授之總時數,為學科總成績。
(二)學科、體技及體能訓練及操行成績按本規定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專業訓練總成績。
六、各科試卷及成績單,經任課老師(教官)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教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交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相關單位處理。
七、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移民署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
八、曠考者,該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九、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