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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1055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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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項專業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40% 。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25%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35% 。



四、受訓人員成績考核方式:
(一)學科成績考核:
      1.二、三等:
     (1)期中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就業服務法
          與案例研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刑事訴訟法與案
          例解析(含偵查不公開、指揮、偵查、逮捕、搜索、扣押、移
          送、交互詰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情報蒐集與
          分析(含案例解析與實作)、移民輔導服務與實務。
     (2)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50% ,測驗課程如下:公共政策分
          析(案例解析與實作)、訴願法(含案例解析與實作)、外國
          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停留法令
          及作業實務、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
          港澳居民居留、定居法令及作業實務、行政程序法與案例解析
          、人口販運防制法令及實務(含案件通報作業程序)。
      2.四等:
        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100%,測驗課程如下:就業服務法與
        案例研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訴願法(含案例解析
        與實作)、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
        居民停留法令及作業實務、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
        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居留、定居法令及作業實務、刑事訴訟法與
        案例解析(含偵查不公開、指揮、偵查、逮捕、搜索、扣押、移
        送、交互詰問)。
      3.縮短專業訓練:
        期末綜合測驗占學科成績 100%,測驗課程如下:情報蒐集與分
        析(含案例解析與實作)。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成績考核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專業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列入測驗課程已教授之時數,所得
      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學科列入測驗課程已教
      授之總時數,為學科總成績。
(二)學科、體技及體能訓練及操行成績按本規定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專業訓練總成績。



六、各科試卷及成績單,經任課老師(教官)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教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交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相關單位處理。



七、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移民署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



八、曠考者,該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九、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