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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氣象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1077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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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0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氣象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航空氣象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航空氣象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氣象類科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飛航服
    務總臺)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規劃辦理。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交通部,
    並由民航局暨飛航服務總臺辦理。



肆、訓練地點
    除課堂訓練於民航局民航人員訓練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
    362 號)辦理外,見習與觀摩於各航空氣象臺及民航作業單位實施。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氣象類科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
    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於訓練結束後進行評核,並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調查表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
    果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民航局暨飛航服務總臺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民航局協同飛航服務總臺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
    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