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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00905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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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1,200 公尺跑走、急救術及機
    動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
    。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採計科目
    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 70% 。
(二)50  公尺游泳:各階段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1,200   公尺跑走:各階段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2)。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整齊、報數。



六、50  公尺游泳測驗計分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程得
      停止 1  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
(二)第二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分。



七、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1,200  公尺跑走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
    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
    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九、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核計該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
    定分數。補考者,警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算。



十、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警訓成績配分百分比例改為儀態訓練占 70% ,1,200 公尺跑走占
    30%。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一、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
      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
      第 3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
      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
      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二、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