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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265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7081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官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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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第 3 條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
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附表。



第 4 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
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