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
為使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
退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之公務人員,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申請辦理專
業評估之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用詞定義
(一)申請人:指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擬依退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
四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之公務人員。
(二)申請機關:指申請人之服務機關。
(三)評估醫院: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承辦個別化專業評估之專業醫
院。
三、作業流程
(一)由申請人向申請機關提出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之申請。申請機關於
收受申請案後,應先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退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
四款所定法定身心障礙資格;同時應協助檢視申請人是否符合同條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自願退休之要件,而無須辦理個別化專業評
估之情形,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二)申請人檢附下列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申請機關送請評估醫院
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申請機關送請評估醫院辦理評估前,應先聯
繫確認評估相關事宜):
1.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相關證明。
2.申請人之相關病歷、病理檢測報告或評估相關資料(如曾領取公
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失能給付,亦請檢附相關失能證明書或
診斷書)。
3.申請人現職之職務說明書或相關工作內容之說明。
(三)評估醫院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之流程如下:
1.評估醫院於收受申請機關申請案件後,應指派符合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醫師(以下簡稱評估醫師),
參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
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化評估機制作業要點)進行
個別化專業評估。
2.評估醫院應指派評估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臨床心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評估,並
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報告之格式撰寫評估報
告。
3.評估醫院應於收件後第三日起之三十日內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及
撰寫評估報告;如須展延工作期限,應儘速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申
請機關說明,每次展延以十五日為限。
4.評估醫院完成評估報告後,應將完整個別化專業評估及原案件之
相關資料,送回申請機關。
(四)申請人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應由申請人全額負擔,並交
付申請機關,再由評估醫院於收到申請機關所送申請案件時,向申
請機關收取。評估醫院對於申請案件之收費標準如下:
1.每件申請案件費用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且評估醫院辦理
個別化專業評估過程中,每增加一位專科醫師或專業人員得酌增
費用二千元,惟每案最高收費不得逾一萬五千元。
2.前開費用包含評估醫院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用。
(五)評估醫院應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提出評估報告交予申請機關。該評
估報告應包含:
1.申請人基本資料。
2.病史。
3.理學/檢查報告。
4.主要診斷。
5.AMA (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6.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7.評估日期。
8.評估醫院章。
9.評估團隊人員章。
(六)申請機關於收到評估醫院所送評估報告後,應檢附相關資料送退休
審定機關依退撫法規定審定。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別化專業評估案件應以申請機關為評估醫院及申請人間之單一窗
口,評估醫院如因評估需要,得通知申請機關提供必要之文書、資
料,申請機關應於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及撰寫評估報告期限前補送
完成。評估醫院完成評估報告後始補送者,視為另一申請案並重新
計費。
(二)評估醫院收受申請案件已開始執行評估工作,因不可歸責評估醫院
之事由,致無法完成評估者,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及未完成評估之
原因後,得依第三點第四款支付標準之半數金額支付。但有可歸責
評估醫院之事由者,不予支付費用。
(三)申請機關選擇送件之評估醫院時,應審酌迴避申請人所檢具開立相
關診斷證明之醫院,以提昇評估結果之公正性。
(四)申請機關對於個別化專業評估之結果應保守秘密;評估報告如須轉
交申請人查閱,應遮蔽評估報告內所載醫院名稱、醫師及評估團隊
人員之姓名。
五、其他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比照勞保個別化評估機制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