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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研字第11000072521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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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考試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基礎,
    推動政府資料開放,以開放格式、機器可讀且具一定品質之方式,提
    供外界加值運用,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公開透明、施政便民及
    落實循證式決策,提昇施政品質與效能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指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依法得公
    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
    (metadata)等。



三、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
      、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資料集:指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
(三)開放格式:指不需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
      格式。



四、政府開放之資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一)開放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
      間,並不可撤回之方式授權利用。
(二)依申請提供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採有償、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
      制條件之方式授權利用。
    各機關受理申請以開放格式提供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料,
    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予提供。
    各機關發展創新應用服務時,宜優先以開放資料提供個人、學校、團
    體、企業發展創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



五、開放資料之認定,應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
    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
    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
    開放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長核可,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data.gov.tw) 或專區公告停止提供及其理由後,得調整為依申
    請提供或不予提供之資料:
(一)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以開放資料提供,不符合公共
      利益。
(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六、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之條款,準用行政院核定之政府資料開放授權相關
    條款;依申請提供資料之授權利用條款,由資料提供機關定之。
    前項授權利用之條款,應包括使用者承諾事項、政府機關責任之限制
    及終止條件等;其涉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者,並應定明授權方式、期
    間及範圍。



七、依申請提供資料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者,得由各機關以民事契約約定
    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其收費基準由各機關參考建置、蒐集、取得
    、維護及更新成本定之。
    前項資料涉及商業利用者,得參考權利範圍、標的、權利金給付期間
    及方式等,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八、各機關應定期就政府資料檢視下列事項之妥適性,並適時調整:
(一)開放資料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
(二)依申請提供資料清單及限制利用之理由。
(三)依申請提供資料之收費基準。
(四)依申請提供資料授權利用所創造之實質效益。
(五)不予提供資料之法令依據或理由。



九、各機關應將開放資料清單、依申請提供資料清單及其收費基準,公開
    於官網、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或專區。



十、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統籌規劃各機關資料集管理,以目的性、影
    響性及應用價值為開放取向,將開放格式資料列示於各機關官網或政
    府資料開放平臺或專區,供使用者連結下載及利用。



十一、各機關提供之開放格式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直接取得:無需人為操作即可透過連結直接獲取資料。
  (二)機器可讀:優先提供結構化資料,該資料之內容,並可透過機器
        被讀取及處理,毋須經再次分析與轉檔後方得轉載。
  (三)易於理解:應於詮釋資料描述其欄位說明及編碼意義等。
  (四)確保資料品質:不得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整性,並力求資料之
        正確性及時效性。
  (五)利於資料間串聯運用:提供之資料欄位格式定義應與政府資料標
        準相符。



十二、各機關未依本作業原則開放政府資料,或使用者對已開放資料之完
      整性及時效性提出精進建議時,本院資料開放小組得協調各機關改
      善之。



十三、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應建立績效管理及推廣機制,並定
      期評估檢討執行成效及應用成果,對推動有功人員應優予獎勵。
      前項獎勵措施由本院定之。



十四、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十五、各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資料開放相關申請案件、意見與需求之回應
      、諮詢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六、各機關得視需要,於本作業原則所定範圍內,訂定政府資料開放相
      關規定。



十七、本作業原則未盡事宜,準用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相關規範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