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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輻射安全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183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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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輻射安全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原子能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及提
    升原子能專業服務素質,並掌握原子能安全管制「輻安核安,民眾心
    安」的願景,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輻射安全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
    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原能會辦
    理。



肆、訓練地點
    考量疫情因素,原則採遠距視訊學習方式辦理;惟若疫情趨緩,「科
    技研發與核電廠介紹」之訓練主題可酌予調整為實體參訪課程。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輻射安全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
    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預計 111
    年 3  月份辦理)。
二、訓練考評: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
    成績評量結果,由原能會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三、意見調查:課程結訓後 1  週內,將受訓人員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結果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原能會暨其所屬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或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原能會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