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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277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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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教育訓練
    各考核項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
    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警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命題數依各科目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2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3  小時以上 5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單選測驗題 3
          題。
     (3)授課 6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單選測驗題 6  題。
     (4)授課 9  小時以上 11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單選測驗題 9  題。
     (5)授課 12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單選測驗題 12 題。
     (6)授課 15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及單選測驗題
          15  題。
      2.各科目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單選測
        驗題;並於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警技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由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擬定實習計畫,報請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函送海洋委員會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1.學員實習成績計算為文書實作評分占 20% ,學習態度考核占
        80%,合計為實習成績。文書實作及學習態度分別由警大推廣教
        育訓練中心及實習機關評定之。學員實習期間如具有其他優劣事
        蹟,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輔導人員及實習指導官(員)認定
        後納入學習態度成績考核。
      2.實習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未參加實習或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
        。
      3.實習成績經結算為不及格者,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訓練執行
        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
        予充分時間準備,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帶班同仁
        及實習機關代表列席說明,並做成紀錄,送校長評定。校長如對
        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退回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4.實習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陳海
        洋委員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
        留警大訓練。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
        員,前述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之測驗單元總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
      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測驗單元總時數,為階段學科
      成績。
(二)警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科目
      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總時數,為階段警技
      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或實習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
    ,由警大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陳海洋委員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教師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
    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
    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並
    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
    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
    測驗成績以 0  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
    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紀錄保存 5  年。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但喪假、陪產假不列入前
      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二、本規定由海洋委員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