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2558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統籌規範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採 2  階段制。各科目成
    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30% 。
(二)體技成績(不含消防體適能測驗)占總成績 5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評分分成 2  階段(第 1  階段:111
      年 4  月至 10 月、第 2  階段:111 年 11 月至 112  年 4  月
      ),每階段評核 1  次,各占操行成績 50% 。
(四)上開各項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學科(測驗科目詳如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
    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成績考查方
    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
      以評分,占該科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進度舉行,占該科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訓練結束前舉行,占
      該科成績 40% 。
(四)各測驗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不及格者,
      得補考 1  次(違反本規定第 12 點及第 13 點除外),惟補考後
      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 60 分仍以 60 分計。
(五)各測驗科目成績之補考,依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公布補考時間施測
      ;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六)學科科目經補考後,累積達 2  科以上成績不及格者,為學科不及
      格,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七)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學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
      分總合除以學科總學分數,為學科總成績。



五、操行成績考核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六、體技成績考核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學科、體技、操行成績及各科試卷,經任課教師(官)評分送交訓練
    中心教務學務科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官)之疏失者,應提出
    書面送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處理。



八、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九、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請假,經報請核准後以請假單一聯送訓練中心辦理改期測驗事宜。



十、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一、任 1  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
      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



十二、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
      本規定。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