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體技成績考核實施科目如
下:
(一)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
(二)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級救護技術
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
練、化學災害實務訓練、水上救生訓練、急流救生基礎訓練、救助
訓練等 9 項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體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體技不及格者
依訓練計畫第 20 點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以外之其他體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考核方
式如下:
(一)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化學災害實務訓練:由教師(官)
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期末考試,占該科成績
100%。
(二)水上救生訓練、救助訓練:
1.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
予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10% 。
2.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
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90% 。
(三)急流救生基礎訓練:
1.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
予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20% 。
2.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
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80% 。
(四)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期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
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練:
1.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
予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30% 。
2.期中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30%。
3.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
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40% 。
(五)體技各科目測驗標準依內政部消防署核定評核方式評分。
(六)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學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
分總合除以體技總學分數,為體技總成績。
五、消防體適能訓練(含測驗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
垂】2 項,各占 50%) ,每階段(第 1 階段:111 年 9 月、第
2 階段:112 年 3 月)期末驗收標準如下:
(一)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00 分;每增加 5 秒,測驗成績減 1 分,未滿 5 秒,按比
例核算。
(二)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 1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3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2 次或
屈臂懸垂 20 秒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6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4 次或
屈臂懸垂 40 秒及格。
3.成績計算:如附表。
4.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超過
橫桿算 1 次,計算 180 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處著
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垂測
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部超
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動作
之秒數。)
(三)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分 2 階段進行測驗,任 1 階段之測驗成
績經補考後,仍未達該階段驗收標準者,為體技不及格。
六、體技各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 1 次(違反本規定第 7 點及第
8 點除外),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經簽
奉內政部消防署核定,不在此限,惟補考後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
60 分仍以 60 分計。補考時間分訂如下:
(一)消防體適能測驗(3,000 公尺跑走及引體向上):於各階段結束前
依學生隊部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階段補考
成績以 0 分計。
(二)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級救護技術
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
練、化學災害實務訓練、水上救生訓練、急流救生基礎訓練、救助
訓練等 9 項體技科目:依各科目排定之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
規定時間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 0 分計。
(三)體技任 1 科目經補考後成績不及格者,為體技不及格。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
規定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九、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中、期末考試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
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
事,致無法依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內政部消防署
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
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本規
定。
十一、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